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政策法规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6〕56号)

【字体: 】 【发布日期:2016-10-21 】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站】 【阅读:34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经信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及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六)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等;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水利、交通(含铁路)、能源(含电力)、农林、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四)单项收费基准价(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或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用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或以上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或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或以上邀请招标失败的或者经过两次或以上公开招标失败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按规定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二)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项目投资主体或特许经营主体招标,其选择方案已经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必须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或含工程量清单)等有关招标资料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备案时向招标管理部门作出特别说明,招标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招标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文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后,应携带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及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项目交易登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项目交易登记。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信息至少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发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项目可不发布招标信息,但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招标项目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确需发布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采用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截标时间前从其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额一般按照招标控制价的2%设置(超过80万元的按80万元设置),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交额一般按照服务收费基准价的2%设置(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设置)。在项目开标现场,通过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管理部门“三方解密”的方式共同确认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名单。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一)在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招标人订立承包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三)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复核,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服务类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基准价作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其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施工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出和公布,其公布的内容应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时,其投标报价上限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工程付款方式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具体办法应另行制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答复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本条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职责。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拟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派员参加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派员按时参加开标或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或者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份数提交投标文件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核验或提交无效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核验的。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组建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积极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评标专家一般应由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招标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制度。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评标前,资格后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招标人全部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总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专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但不能对资格审查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出无效投标处理。

通过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全部由资格后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派代表列席评标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能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招标人可在应抽评标专家的基础上增加备选评标专家,总数不能超过2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且招标控制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从专家资源较丰富的市外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且相关专业类别的专家比例应达到80%以上,不足部分从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根据工作要求,较大规模的服务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办法抽取市外评标专家。

招标控制价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或邀请招标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不从市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服务类招标项目,所有专家应从本市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类别专家中抽取。当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应从相关行业类别专家中补抽。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其成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须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或以上的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资格后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八)采用暗标方式评标的技术标书副本出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判断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或者技术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内容存在不一致;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更换,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定标办法一般有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和综合评估法,其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入招标文件中。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依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同时抄报招标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正式确认中标人前,应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结果信息(含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拟派人员等)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中标结果,并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五)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为体现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具体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数额的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评标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承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后15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额为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或现金形式履约担保,或由当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采用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该账户实行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三方共同管理,各方签订管理协议,做到专款专用。

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分别开立统一提交,中标人在没有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如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可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中标人确认后分步解除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派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变更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包括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现场签证)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按照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设计图纸建成完工后,招标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并按规定将工程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数据库,作为投标人的诚信评价依据。

投标人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九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本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或者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不同步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十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十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依法应招标而规避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报建手续,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工程结算,监理单位不得签署监理意见,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依照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招标人可自行选择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工程发包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前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市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