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西县郑一记食品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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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721MAC0G40X7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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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郑世彬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3〕8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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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44172100841,生产者名称:阳西县郑一记食品厂,生产地址:阳西县织篢镇新屋地村公路边6号,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发证日期:2023年01月12日)在阳西县织篢镇新屋地村公路边6号从事粮食加工品生产销售。当事人称其为方便销售从2023年2月12日开始至2023年3月1日将生产出来的部分鲜湿河粉采用透明塑料袋作为外包装按照每袋5斤或10斤的规格装好鲜湿河粉后打结(该包装没有密封),摆放到外包间对应的红色塑料桶及不锈钢推车框架内待售,且上述待销售的鲜湿河粉均没有任何标签标识,截止至2023年3月1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以销售价7.5元/袋销售规格为5斤装的鲜湿河粉180袋,以销售价15元/袋销售规格为10斤装的鲜湿河粉30袋,销售额共1800元。另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2月22日开始至我局检查当日使用标签标示有“名称:鲜湿米粉(河粉、粉皮),成份:大米、水、食用油,产品执行标准:DBS44/012,生产许可证编号:JY14417210052311,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使用方法:(非即食)可蒸、煮、汤、炒,贮存条件:贮存于26℃以下清洁干燥处,保质期:12小时,生产商名称:郑记粉皮工坊(原永洁食品店),净含量称重”等内容的外包装袋包装鲜湿河粉,截止至2023年3月1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鲜湿河粉使用的上述外包装袋(标注有生产许可证:JY14417210052311等内容)规格5斤装生产了150袋鲜湿河粉,销售价7.5元/袋,已销售110袋,10斤装生产275袋鲜湿河粉,销售价15元/袋,已销售220袋,销售额共4125元。再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2月26日开始使用标签标示有“名称:鲜湿米粉(河粉、粉皮),成份:大米、水、食用油,产品执行标准:DBS44/01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4172100841,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使用方法:(非即食)可蒸、煮、汤、炒,贮存条件:贮存于26℃以下清洁干燥处,保质期:12小时,生产商名称:郑一记食品厂”等内容的外包装袋包装鲜湿河粉。截止至2023年3月1日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鲜湿河粉使用的上述外包装袋(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4172100841等内容)规格5斤装生产了80袋鲜湿河粉,销售价7.5元/袋,已销售60袋,10斤装生产了160袋鲜湿河粉,销售价15元/袋,已销售120袋,销售额共2250元。经查实,当事人未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JY14417210052311),上述外包装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JY14417210052311是当事人编写,并不存在。当事人生产鲜湿河粉所使用的上述标示有“名称:鲜湿米粉(河粉、粉皮),成份:大米、水、食用油,产品执行标准:DBS44/012,生产许可证编号:JY14417210052311,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使用方法:(非即食)可蒸、煮、汤、炒,贮存条件:贮存于26℃以下清洁干燥处,保质期:12小时,生产商名称:郑记粉皮工坊(原永洁食品店),净含量称重”等内容的外包装袋和标示有“名称:鲜湿米粉(河粉、粉皮),成份:大米、水、食用油,产品执行标准:DBS44/012,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4172100841,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使用方法:(非即食)可蒸、煮、汤、炒,贮存条件:贮存于26℃以下清洁干燥处,保质期:12小时,生产商名称:郑一记食品厂”等内容的外包装袋,均没有标示营养成分表。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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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175元;三、罚款1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81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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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6 |
处罚有效期: |
2026-05-26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6 |
处罚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