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嘉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阳春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81MA55BNR48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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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魏超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南处字〔20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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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东大道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国泰广场首层2号商铺经营期间,经营的该批次菠菜(购进日期:2024-08-08)经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抽检和出具《检验报告》(No:ZNY240800141),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菠菜的毒死蜱项目的实测值为1.02,标准指标:≤0.0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菠菜是当事人2024年08月08日以5.5元/斤的价格从阳春市河西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5斤,其中以每公斤12.56元的价格出售了2.4公斤给抽检机构用作抽检,货值为30.1元,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菠菜全部被抽检机构购去用于抽检,没有剩余,其中0.1公斤的斤数误差属于进货的正常数值误差,这批菠菜的货值金额一共为30.1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0.1元。当事人自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对销售的该批次菠菜的不合格原因进行认真反省,查找原因并作出的整改措施,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资料各一份,由于该批次菠菜全部销售给了抽检机构,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销售,所以不需要进行召回处理。鉴于当事人购进这批次菠菜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办案单位无法向上游单位通报该违法线索。 |
处罚依据: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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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0.1元;(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30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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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8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