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合水镇黄嫆榨油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781MA522Y3G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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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林华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合处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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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该店于2022年3月18日从阳春市牛本立花生店购进500斤花生原料,购进价4.2元/斤,进货款共2100元。该批花生原料共500斤全部用于2022年3月22日生产加工花生油,共生产200斤花生油,本局以13元/斤价格购买了6斤花生油用于抽检,其余以13元/斤价格销往本镇附近的居民及村民中,至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200斤,共得销售款2600元,扣除花生原料进货款2100元,共获取利润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行为。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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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2.罚款14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2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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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24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