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振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阳江城南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02MABNHGL08X |
44170200020137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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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蔡尚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处罚〔2024〕GL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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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14日检验粤QSG937轻型板货车,于2024年8月2日检验粤Q5229学教练车和桂LL6039小型普通客车。2024年8月14日下午,经阳江市2024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发现,粤QSG937轻型板货车(检测报告编号:24081444019N0080916)、粤Q5229学教练车(检测报告编号:240802440019N0068775)、桂LL6039小型普通客车(检测报告编号:240802440019N0068203)的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未按GB38900-2020表4检验方法检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中表4检验项目规定“底盘动态检验:制动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转向传动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经查实,上述3台车辆的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未按GB38900-2020表4检验方法检验,行驶速度低于20km/h,行驶里程不到20m以上。当事人已召回上述车辆重新检验,现已整改完成。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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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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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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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1-07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7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