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八甲镇吴光伟养猪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781MACRYJKP2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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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吴光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阳环春罚字〔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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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违法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的规定,擅自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裁量标准: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规定,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按罚款标准(人民币5万元)的50%降低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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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伍仟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9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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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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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7 |
处罚有效期: |
2025-05-07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07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