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锦坤食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81MAC02AKG5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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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蔡名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西处字〔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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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恒子心特级二八腊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式香肠质量通则》GB/T23493-202210.1.1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所指情形,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阳春市河西街道龙岩陈屋路南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生产了一批恒子心特级二八腊肠(净含量:200克),生产数量为72.4斤,其中0.4斤(200g)用于自检,剩余的72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恒子心特级二八腊肠(净含量:200克)的产品标签应注明产品的等级,但当事人未注明,并把产品的等级标在了产品名称上,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式腊肠质量通则》GB/T23493-2022的规定。上述恒子心特级二八腊肠(净含量:200克),生产成本为27.6元/斤,共1998.24元,销售价格为49.75元/斤,销售金额共3582元,货值金额为3582元,获得利润1583.76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3582元。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的密封包装袋一共印刷了1000个,用了180个,剩余的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针对该次标签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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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582元,上缴国库;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358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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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1-08 |
公示截止期: |
2025-02-08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