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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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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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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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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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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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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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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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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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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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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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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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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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之一的:(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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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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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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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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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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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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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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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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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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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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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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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装置或者部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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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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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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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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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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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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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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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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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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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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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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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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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没有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没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没有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没有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超过三年的;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没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没有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没有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违规处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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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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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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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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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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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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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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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文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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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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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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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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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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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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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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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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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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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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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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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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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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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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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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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没有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的;(二)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没有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没有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没有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没有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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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撤销批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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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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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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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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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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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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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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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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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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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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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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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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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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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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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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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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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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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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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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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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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之一的:(一)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二)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四)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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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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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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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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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含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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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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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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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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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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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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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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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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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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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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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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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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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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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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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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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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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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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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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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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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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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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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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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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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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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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一)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二)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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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演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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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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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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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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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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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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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性演出有下列禁止情形的: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上述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未依照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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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演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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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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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一的:(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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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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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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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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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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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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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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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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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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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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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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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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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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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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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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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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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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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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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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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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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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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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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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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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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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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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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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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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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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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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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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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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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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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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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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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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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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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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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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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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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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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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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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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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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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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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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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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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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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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实施下列禁止行为的:(一)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5、赌博;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二)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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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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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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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下列内容的: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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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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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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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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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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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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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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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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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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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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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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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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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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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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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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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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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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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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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下列禁止内容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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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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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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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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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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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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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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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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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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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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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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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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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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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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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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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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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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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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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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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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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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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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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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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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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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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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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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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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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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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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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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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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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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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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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出版、进口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的: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上述列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上述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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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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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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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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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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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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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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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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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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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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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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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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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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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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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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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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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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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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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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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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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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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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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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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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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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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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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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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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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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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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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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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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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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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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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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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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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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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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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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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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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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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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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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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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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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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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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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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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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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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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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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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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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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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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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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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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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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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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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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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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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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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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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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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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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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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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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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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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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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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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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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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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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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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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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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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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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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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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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一)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没有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1、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2、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3、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没有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擅自开展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1、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2、展览的活动方案;3、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4、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5、场地使用协议;6、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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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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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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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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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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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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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为之一的:(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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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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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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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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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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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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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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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机构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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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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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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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机构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考场内执考考官不是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的;同一考场内没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的;执考考官没有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考官不是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的;执考考官没有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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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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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考级机构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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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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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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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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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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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一)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二)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三)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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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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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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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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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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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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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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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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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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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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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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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下列出版物的处罚:(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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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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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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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印单位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三)委印单位违反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四)委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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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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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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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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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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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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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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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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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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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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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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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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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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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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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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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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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严重警告,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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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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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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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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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没有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四)传播含有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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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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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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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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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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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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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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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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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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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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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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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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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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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一)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没有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没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二)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三)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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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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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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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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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内容的:(一)广播电视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6、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8、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9、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10、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2、烟草制品广告;3、处方药品广告;4、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5、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6、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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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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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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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一)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的;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超过18分钟的;(二)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的;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的;(三)播出电视剧或电影时,在每集中间(以45分钟计)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的;(四)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没有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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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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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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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二)没有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或者所得收益没有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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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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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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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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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一)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的;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二)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的;(三)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的;(四)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下列情形:1、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2、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3、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4、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五)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六)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的;(七)播出机构没有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超过2条;(八)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九)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十一)播出机构没有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的;(十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没有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十三)播出机构没有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或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十四)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的;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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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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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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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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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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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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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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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发生政治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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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栏目,收缴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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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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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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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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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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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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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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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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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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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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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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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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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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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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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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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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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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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竞赛的申办人有《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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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和取消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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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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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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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举办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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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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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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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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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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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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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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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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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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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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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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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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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许可许可证后,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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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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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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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一)经营者没有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二)经营者没有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的;(三)经营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的;(四)经营者没有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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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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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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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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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三)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四)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五)
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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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吊销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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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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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没有予以配合,进行拒绝、阻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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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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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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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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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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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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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没有《体育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体育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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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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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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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未通过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或担当体育经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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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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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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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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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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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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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体育经营项目、时间工地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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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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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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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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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复制产品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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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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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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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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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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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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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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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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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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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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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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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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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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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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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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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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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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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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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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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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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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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没有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四)没有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五)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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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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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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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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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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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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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者巡查情况没有记入营业日志的;(二)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娱乐场所没有制止,没有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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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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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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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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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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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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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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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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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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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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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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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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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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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一)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二)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四)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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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收缴节目载体,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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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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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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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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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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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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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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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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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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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没有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没有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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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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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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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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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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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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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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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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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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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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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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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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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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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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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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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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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提供,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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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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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没有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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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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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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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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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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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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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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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二)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没有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五)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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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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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二)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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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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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的:(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没有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没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四)没有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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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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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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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一)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二)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没有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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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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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没有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二)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的;(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没有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没有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没有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没有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者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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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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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规定的:(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没有与申报信息一致的;(二)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没有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三)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没有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四)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没有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五)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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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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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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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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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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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没有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二)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没有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的;(三)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进入流通领域的;(四)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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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整顿,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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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没有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的;(三)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没有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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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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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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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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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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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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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报纸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或者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的;(二)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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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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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单位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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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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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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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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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二)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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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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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一)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或者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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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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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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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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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发行的期刊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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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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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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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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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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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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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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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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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设施、工具,罚款,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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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代销者有《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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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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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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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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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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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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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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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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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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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一)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没有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没有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没有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二)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没有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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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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