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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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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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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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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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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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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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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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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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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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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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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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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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师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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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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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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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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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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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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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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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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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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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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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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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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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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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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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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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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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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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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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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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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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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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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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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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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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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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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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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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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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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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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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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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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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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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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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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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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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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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反使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处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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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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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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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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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吊销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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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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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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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资格,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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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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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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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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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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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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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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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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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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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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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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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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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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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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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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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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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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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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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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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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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邀请、聘用或者为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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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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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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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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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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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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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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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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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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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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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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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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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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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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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吊销执业许可证,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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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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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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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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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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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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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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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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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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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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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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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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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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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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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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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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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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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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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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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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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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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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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提请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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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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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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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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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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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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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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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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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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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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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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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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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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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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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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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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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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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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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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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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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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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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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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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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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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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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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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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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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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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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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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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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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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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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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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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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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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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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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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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者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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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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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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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或者使用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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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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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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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执行消毒产品索证进货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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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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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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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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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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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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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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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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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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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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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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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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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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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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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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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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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或倒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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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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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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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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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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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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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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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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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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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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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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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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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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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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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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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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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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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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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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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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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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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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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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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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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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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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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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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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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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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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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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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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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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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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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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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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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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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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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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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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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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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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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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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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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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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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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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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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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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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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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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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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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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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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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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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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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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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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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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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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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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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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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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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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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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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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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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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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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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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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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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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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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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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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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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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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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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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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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进,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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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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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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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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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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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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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假报测尘结果或者尘肺病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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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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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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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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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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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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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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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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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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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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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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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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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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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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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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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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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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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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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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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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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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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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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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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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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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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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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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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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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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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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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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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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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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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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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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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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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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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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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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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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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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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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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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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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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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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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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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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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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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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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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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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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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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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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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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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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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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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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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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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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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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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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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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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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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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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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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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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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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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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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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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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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