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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

【字体: 】 【编辑日期:2016-07-12 】 【来源:阳江信用网】 【阅读:1917】
阳江市“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 许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 许可文书有效期 备注
编号 名称
阳江市安全监管局 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自然人 6年 3年复审
一次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企业 3年
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企业 长期有效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年;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长期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企业 3年
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企业 3年
7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企业 3年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企业 3年
9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企业 3年
10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 长期有效 新、改、扩建须重新审查
1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 长期有效 新、改、扩建须重新审查


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  (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备注
编号 名称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7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 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修订)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 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应资格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责令改正、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吊销有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罚款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0 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3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4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5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6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9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罚款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0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执业资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警告,并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矿山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5 矿山企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6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7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8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责令限期改进、责令停产整顿、提请市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9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器人员,不得进行电器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0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例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1 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它顶帮破碎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2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 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九条 在下例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4 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例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分。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5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例情况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沙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6 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7 矿山企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例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8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9 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责令停建、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0 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1 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2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用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
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3 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4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5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6 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7 有关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8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罚款、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9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2 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3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4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撤销资质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罚款;罚款;撤销相应资质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7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8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撤销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9 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0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2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3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4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5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7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1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2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罚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6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9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申请、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3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警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4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暂停资质,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5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6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7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8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9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1 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2 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3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4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5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6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7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8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9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0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1 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2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警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3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撤销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4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罚款;暂停资质,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8 烟花爆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9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0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1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2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3 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4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批发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批发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6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8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9 有关单位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0 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许可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3 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4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5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6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警告,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7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警告,并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8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9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0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1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2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3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4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5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7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8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9 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的规定。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0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1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2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3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4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5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6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进入作业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7 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8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及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9 冶金企业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警告,并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警告,并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警告,并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警告,并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矿山企业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警告,并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5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警告,并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6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7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8 地质勘探单位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9 地质勘探单位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警告,并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警告,并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1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2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4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5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6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7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8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 二 ) 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 三 ) 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9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 ? 安全生产法 ? 实施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 ( 洞 ) 坍塌堵塞的;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 一 )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 二 )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 三 ) 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 四 ) 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 ( 洞 ) 坍塌堵塞的;
( 五 )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作业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4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5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筑坝方式;排放方式; 尾矿物化特性;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相关事项的 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 ) 筑坝方式;( 二 ) 排放方式;( 三 ) 尾矿物化特性;( 四 ) 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 ) 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 ) 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 )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6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8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99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 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3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4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 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 ;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 ,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 。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5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6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7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 以上。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8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9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 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0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 2 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1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2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3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规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4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警告,并处罚款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5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警告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撤销相关资格证、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7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8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9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警告、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0 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1 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的 罚款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阳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2 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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