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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08-10 】 【来源:】 【阅读:1465】
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阳江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1 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市管权限的地名命名审核、审批 1.《地名管理条例》(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市管权限的地名更名审核、审批 1.《地名管理条例》(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地名销名审核 1.《地名管理条例》(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核准 1.《地名管理条例》(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更名核准 1.《地名管理条例》(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建设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慈善组织的认定 1.《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基金会设立登记 1.《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第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13项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基金会变更登记 1.《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第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13项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基金会注销登记 1.《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第三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13项
5.《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十条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第一百零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5号)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进行非法集资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未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或者未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收住孤儿、弃婴或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在审批、登记或者存续期间,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收住服务对象死亡情况;歧视、侮辱、虐待、遗弃服务对象,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百零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八条、一百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百零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办法情形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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