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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志办公室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08-10 】 【来源:】 【阅读:1589】
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市地方志办公室 行政许可1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和出版许可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
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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