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志办公室
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市地方志办公室 | 行政许可1 |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和出版许可 |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6号) 第九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