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1 | 占用城市绿地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第三点第四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附件 第56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古树名木迁移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第三点第四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附件 第56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一条,《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第三点第四项,《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清理规范的内容”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附件 第56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103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103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一、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一、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第109项,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第109项,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第二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第109项,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 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 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 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古典名园恢复、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2014年修正 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5〕79号 第7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延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3 | 城市生活垃圾准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02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二十五、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附件4 第67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4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 无 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地面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有如下情形的:(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时收集生活垃圾;未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规定分工负责各区域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不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没有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区域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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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即通行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采石取土、建坟的;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果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无资质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的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 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修改) 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取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建设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 。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三十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九。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条。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四条。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二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五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七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六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八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9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未按照法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5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6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7 | 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8 |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9 |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监理单位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1 | 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2 |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3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4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5 |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6 |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9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0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1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2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3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4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5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6 |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7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8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0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1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2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6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7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9 | 不按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0 | 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2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3 |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项目每年实际发放散装水泥的数量低于其水泥总产量的70%的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4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5 | 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6 |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7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9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0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1 | 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2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3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4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5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6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7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8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1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3 |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4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5 | 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6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8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9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0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1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2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3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4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5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7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8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9 |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 第九条、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 |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1 |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 |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2 | 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3 | 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指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已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墙体材料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4 | 设计单位没有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5 | 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按照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的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6 | 工程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 |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7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9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1 | 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2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3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5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6 | 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7 | 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8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9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0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1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2 |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3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4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5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6 | 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7 |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8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9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1 | 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2 |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3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4 | 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5 | 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6 | 销售未经检测合格或者不符合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7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8 |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9 | 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0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1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2 |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3 | 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未按规定备案,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及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5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6 |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7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8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9 | 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0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1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5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6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7 |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8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9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0 | 交付、提供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 |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1 | 承担一定规模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的 |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2 | 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3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4 | 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5 | 预售人违反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违反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6 |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7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申请确认产权的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1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3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4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5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6 | 违规承揽业务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8 | 房地产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9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0 | 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1994年)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1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2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3 |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4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5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6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7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8 |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9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0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1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2 | 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未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3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4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5 |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6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7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8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9 | 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0 |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2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3 | 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4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5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6 | 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7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8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9 | 未经批准转让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未经批准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房地产;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1994年)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0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1 |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八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九条、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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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3 |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条 、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4 |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注册执法人员受聘于两个以上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5 | 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6 | 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三十三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0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8 |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二十九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9 |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的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281号)第三十一条 。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2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3 |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4 | 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5 |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6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7 | 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8 |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9 |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0 |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或者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但未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2 | 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未采取喷淋、冲洗等措施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3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4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5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6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7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8 |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9 |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0 | 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1 | 在城市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妨碍行洪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2 |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3 | 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4 | 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收购药品的 |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七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5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7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8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0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2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3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4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7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8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9 | 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0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