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直部门“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阳江市财政局 | 行政许可1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主席令第十四号 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6项,《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4号 第三条,《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3〕25号 第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主席令第十四号 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 粤府令第270号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七、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8号令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粤府令第125号 全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主席令第十四号 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9号 第六十二、六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发现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际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7年)第六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利用开展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 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 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 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 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 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固定的人 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 造成不良后果、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 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 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014年修正)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 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 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 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 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 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 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 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 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 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 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 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 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 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 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 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 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 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014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粤府令第270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