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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08-11 】 【来源:】 【阅读:1699】
县(市、区)部门“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阳江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行政许可1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修正 第三、七、九、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五、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第一至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7113号) 第一至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 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第一至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35 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7113 全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六、七条,《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83 全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 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粤府〔201526 全文,《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 全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 全文,《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83 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1392 全文,《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14 第二、六条,《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粤办发〔200812 全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8 全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第一至第六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 全文,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 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六、七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第二条第三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行政许可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仅限于在高新区立项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十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 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行政许可1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自然人
行政许可2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区税务局 行政许可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提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7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处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处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处罚纳税人的处罚账户账号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未按照规定的处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处罚数据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处罚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处罚数据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丢失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虚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处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处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处罚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处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 行政许可1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四十三、五十三、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2012年)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十、四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 第四十、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十二、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八、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修正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 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10号 第一条,《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海发〔2003〕18号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7〕62号 第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2009年修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 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296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临时用地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28号)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 第二十二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 14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3.《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7年实施)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1997年)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第四十条款。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销售的水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农(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或者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冒用农(水)产品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水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水)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水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水产养殖单位发现其养殖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转基因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违反渔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渔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水)产品的;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水)产品的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吊销证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十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第三条 。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7年)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修订)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以藏匿、伪装、强行冲卡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的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粤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擅自围()垦、填埋湿地的;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木材经营加工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的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3年国家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的;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
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的;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将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不能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1.《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修改)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7
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国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七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屠宰、经营、运输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3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6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二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7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8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生产、销售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生产、销售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0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2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
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3
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
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如下规定义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
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
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水利管理范围内)造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在水库库区内围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8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0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第
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1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4 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三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0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拒不改正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3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5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6 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9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超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范围的;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患者收取费用的;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严重违反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条件的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
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
1.《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
2010〕194号)第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8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9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
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九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1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2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二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4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订)第七十三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使用童工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
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不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学校没有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没有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未不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9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1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2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处方管理办法》(200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伪造、变更、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5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6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7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不孕症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4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5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6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7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5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8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9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0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第三十六
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2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3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4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5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6
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7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
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8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9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0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1 社会组织和个人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 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三) 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四) 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五)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3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4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5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6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7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8 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9 社会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0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1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有下列行为的: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2 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或专利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3 假冒专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4 展会期间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5 为他人侵犯专利权,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6 展会主办方不履行专利保护相关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粤府令第173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7 展会主办方不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禁止展出的参展项目采取措施的;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拒绝行政和司法机关调取投诉案卷,拒绝当事人查阅、复印涉案投诉案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8 专利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9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0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1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2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3 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2.《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4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5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6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7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8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9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0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1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2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3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4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5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6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7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8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9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0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1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2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3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4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5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6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7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8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9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0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1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2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3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4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5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6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7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8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9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0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1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2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3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4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5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3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6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7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或未佩戴领队证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8 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9 领队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未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0 领队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1 领队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2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3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4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5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拒不改正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6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7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8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9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0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1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2 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3 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4 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5 旅游经营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6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7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8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9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0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八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修订)第四十四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6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 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7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8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8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9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0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3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4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5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6 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9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0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1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2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3 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超过一年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5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6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7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8 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9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0 建设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1 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2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1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4 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5 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 。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6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7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8 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9 有关单位及个人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0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3 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4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5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7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9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0 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1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2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4 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5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7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8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9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0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1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3 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4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5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6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8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0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4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5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6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7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8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9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一条 。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0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1 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2 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3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4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5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6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7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8 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9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0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1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2 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3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4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5 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9 烟花爆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0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2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3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4 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5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7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9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0 有关单位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1 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3 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4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6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7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9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0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六条、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2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3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4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5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6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7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8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9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0 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1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2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3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4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5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6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7 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的;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进入作业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8 冶金企业的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9 冶金企业未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的;未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及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的;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0 冶金企业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2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3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4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5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6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7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8 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9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0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1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3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4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5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6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7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8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9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0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1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2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3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5 安全培训机构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6 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7 工贸企业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8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9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0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1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地面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2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3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4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5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6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7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8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9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0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1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2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3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4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5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6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8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第二十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9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第二十八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1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2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3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3 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4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4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5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5 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6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7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7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8 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9 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10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0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1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规定分工负责各区域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不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没有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区域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2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3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4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5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6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7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9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8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9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0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1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2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即通行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3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9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4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2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5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6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采石取土、建坟的;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果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7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8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9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0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1 无资质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2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修改)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3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取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8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0 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2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3 建设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4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5 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6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7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8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9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0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1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3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4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5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7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8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9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0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1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2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3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4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5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7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8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9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0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1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2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3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4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5 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6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7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8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9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0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1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2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行政许可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地名销名审核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县管权限的地名更名审核、审批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县管权限的地名命名审核、审批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9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自然人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交通局 行政许可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至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三十五、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 第三、四、五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粤劳社发〔20098 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6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 第三、六、十六、十八、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许可1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gt;办法》 201811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2003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2017年修改 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201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行政许可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916日国务院令70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 第六、三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77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三、三十二、三十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 三、5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十六、十七条,《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 第二条,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机编办发【2017186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附件二第2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 附件第35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三条,《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 第二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 20111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修改 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 附件第36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 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 附件第37,《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十二条,《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粤府令第210 第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七、九、十一、十二、十三条、十四条、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粤公规〔20181 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技防系统主要设备和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7年) 200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 对未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未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未建立值班、监看、台帐、保密等制度;未加强对技防系统监看和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及监督管理;未对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未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未及时报告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刻章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1.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2.《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八条、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1 对违法的境外人员的限期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第五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2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修正) 主席令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3 对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强迫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5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8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9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九条、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特种印刷品;擅自承印特种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擅自委托印刷特种印刷品;委托非指定印刷企业印刷特种印刷品的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七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主席令11届第51号 第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1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3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6 对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无 第十七、十八、三十一条。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主席令11届第51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1 对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2009年)  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3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招摇撞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6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伪造人民币,变造人民币,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8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技防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未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62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63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备案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技防从业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10年修订) 无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66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五条、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应装置而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无 第六条、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11年修正) 主席令11届第51号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70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71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74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75 对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78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寻衅滋事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83 对虐待、遗弃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84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86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87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90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92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93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95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98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99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12年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03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泄露出售人、委托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07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08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09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0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淫秽表演、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1 对盗窃、毁坏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破坏、改变运行程序,或者删改、隐匿、毁弃、破坏原始记录;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位置、用途和使用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基础信息;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以及影响技防系统运行和使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10年修订) 无 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2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正) 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一百零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3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4 对侮辱国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9年修正)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5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6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18 对经营者未履行有关情况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2009年) 无 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20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4年修订)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22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24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27 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12年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0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1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2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3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4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5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7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12年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8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十条第、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对按摩场所不按规定保存、报送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2015年粤府令第209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3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6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7 对技防系统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8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9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0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赌博;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2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3 对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国务院令588号修订 第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拒不停止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修订) 主席令第九号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0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1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5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7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9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指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2 对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七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对侮辱国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09年修正) 无 第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7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指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8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逃避检查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0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1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2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4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0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3 对在禁止场所和部位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行为;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9号令)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5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6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8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9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0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3 对废旧回收、拆解业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4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012年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5 对按摩场所从业人员违规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2015年粤府令第209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6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行政处罚208
行政处罚209
行政处罚210 对保险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主席令第52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1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2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对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主席令第52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14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对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组织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测评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不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调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和互联网服务单位采取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不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的;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违反《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2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第36号主席令 第八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
行政处罚223 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58号修订) 第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对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不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修正)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对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对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对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39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1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2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九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九条、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5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6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7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以及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48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9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0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1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行为的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2 对妨碍反恐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3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五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4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55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6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57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行政许可1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四、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6〕6号 第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1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第46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8号) 第四、八、十、十一条,《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 第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八、十、十二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5 企业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 2017年修订 第六、七、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四、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06年修订 第九、十三、九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七、十、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2013年修订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六、七、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修订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修正) 第十四、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三、四、五、十三、十九、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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