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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区

【字体: 】 【编辑日期:2020-08-11 】 【来源:】 【阅读:2027】
县(市、区)部门“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1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修正 第三、七、九、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五、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第一至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7113号) 第一至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 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第一至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 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号公告 第十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 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未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采购和供应的政策性粮食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或未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销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未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将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或有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 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财政局 行政许可1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教育局 行政许可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十一条,《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修正 第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全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全文,《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修正 全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修改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人〔2001〕74号 第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
行政许可5 校车使用许可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修正 第十一条,《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教基〔2014〕24号 第四、七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7 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0号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5号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第四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10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 对幼儿园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一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三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五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民办学校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⑤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行为的处罚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11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 粤教基函〔2017〕200号 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八、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四、五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粤劳社发〔2009〕8号 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六、十六、十八、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四章第三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一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二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三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四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四条第二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六条第二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九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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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3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一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一十条第三款,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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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5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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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6 向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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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7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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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8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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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
基本信息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2016年9年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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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2 对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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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3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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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进行处罚:(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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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6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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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1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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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3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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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5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的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的处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四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十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一十二章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处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处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1 县内客运班车企业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县内客运包车企业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从事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超限运输车辆省内行驶公路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证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续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新增教练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新增和注销教练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年度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公共汽电车线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公共汽电车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公共汽电车车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3 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4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5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6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8 公路拆除分隔带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9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0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2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3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4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6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7 经营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恶意人为干扰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恶意人为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伪造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篡改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客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货运经营驾驶人员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班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包车客运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维修工时定额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承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学时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员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学车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教练场地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招生站(点)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厂牌型号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行途中强迫旅客下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行途中诱骗旅客下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口岸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班次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口岸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班次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停靠站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对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危险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载客出站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禁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货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证照不全者提供代理服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国家禁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国家禁运物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对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路线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指定的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七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七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七章第七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客运经营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条第(一)至(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对客运经营者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载车辆出站、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允许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对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对货物站经营者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行政处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章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7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对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对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对出租车经营者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3 对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对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6 对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7 对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8 对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对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0 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2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3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对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五座以上七座以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行政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0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1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2 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4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0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路政管理规定》 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对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5 对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6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对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8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9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0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八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5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6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8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9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0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1 对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2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4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对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对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对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对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对高速公路使用者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假冒绿色通道免费车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对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对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的,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对二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重量超过46000千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9 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1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2 对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的,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货运源头单位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1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1号 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1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5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1号 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 行政许可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四、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66 第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61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 46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8号) 第四、八、十、十一条,《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 第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食品生产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66 第五段,《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粤食药监食产〔2015167 第一段,《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 第三、8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一号主席令 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 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八、十、十二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7 企业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 2017年修订 第六、七、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四、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 第四十、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2006年修订 第九、十三、九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七、十、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2013年修订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 第五、六、七、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1999年 第十二、十五、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三、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六、七、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2010年 第十、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特殊药品的购用、使用、经营、生产和邮寄、运输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第一段及第92项,《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国药管安〔1998〕127号 第八、十一、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73号 第一条、第二条、附件,《反兴奋剂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九、十二条,《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十一、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第六、九、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第一段及附件第43、44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第一段及附件第82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 第四、八、十、十一、十三条,《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368号 第二条款,《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十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第32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六、十九、二十四、三十四、三十一、三十五、四十五、五十四、五十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六、十三、十六、十八、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6日国务院令703号予以修改 第八、十、十五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正 第三、十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修订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2001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修正) 第十四、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三、四、五、十三、十九、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7号修订 第四、八、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抽逃出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办理合伙企业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伪造营业执照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7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8 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或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的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4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经有关行政机关通知登记机关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0 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的,或者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未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的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2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具有下列行为的:(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53 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自然人
行政处罚54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 自然人
行政处罚55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办理歇业、停业、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物经营活动的;(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伪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的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简化但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二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政府关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经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与公务员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接收离职未满三年的公务员领导人员,或者离职未满二年的其他公务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仿冒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擅自使用按国家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同意参加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在本地区同类商品市场内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整体形象(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使用与实际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冒用名优产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原产地、质量合格证或者监制单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被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的;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的;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的;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商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利用广告宣传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利用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利用现场演示或者说明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利用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或者其他宣传材料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专利号、获奖情况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或者其商品作虚假的宣传报导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的;采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举办有奖销售,没有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而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举办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隐瞒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等真实事项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擅自变更已经向公众明示的有关中奖事项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没有随时向购买者明示的欺骗性有奖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超过五千元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进行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对应当向公众告知所设奖品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额以及兑奖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有关事项作虚假表示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经营者变更已经公布的有奖销售决定事项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的;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的;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的;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的;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的投标书的;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告知投标人的;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不平等待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利用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利用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或者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抵毁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利用自己或者唆使、雇佣他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以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以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以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以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以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联合划定市场,限定商品价格和销量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擅自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或者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经销非法拼(组)装进口汽车、摩托车的 《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而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建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及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许可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下列条件发生变更,未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变更,未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一)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二)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收取费用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第三款、四十五、四十六、九、十、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第三款、四十五、九、十、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境外人员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直销培训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直销企业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的;直销企业不是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的;直销企业未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未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的;直销员未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1.《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十二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直销企业违反报酬、换货和退货制度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直销企业设立后或每年4月份未以企业年报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法定信息的;直销企业设立后,未在每月15日前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法定的上月内容的;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规定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组织策划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财物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7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进口汽车牌证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以及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发[1991]68号)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3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非法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6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仿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7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8 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擅自收购金银的;擅自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0 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非法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的;委托、寄售商店非法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的;珠宝商店非法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非法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一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2 非法收购糖料的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3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下情形为前款所称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向其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要求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不作答复的;经营者在允诺履行义务后三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仍不实际履行允诺履行的义务的;不履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作出的调解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过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雇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销售标有虚假的产地、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进口商品检验等标志的商品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购物、网上购物方式销售商品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或者未约定提供商品时限而在收到消费者的汇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交寄商品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开具记有加工或修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项目、费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凭证,保证加工修理质量,按期交货,不得有下列行为:偷换原材料或者零配件;虚列加工或修理项目;使用伪劣零配件;谎称更换零配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经营者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没有设警示标牌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经营者对惊险性娱乐项目,未制定紧急避难措施,未具有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合理收费、价外加价,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未能按规定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业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保证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未按标明的发车时间、班次按时发车。故意绕行、兜圈拉客、超载、拒载、中途停运或转运、途中加价,擅自调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从事民航、铁路运输、航运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保证乘客的安全或者因故不能准时出发或正点到达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未告知消费者安全等注意事项及投保情况,未提供相关的说明资料的,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收费项目等约定条件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未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 从事保管、洗衣业的经营者未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或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从事照相冲印业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 从事商品房开发或代理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未以书面形式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和装饰标准、建筑面积、实用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单价、交货日期、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从事商品房开发或代理的经营者未能保证商品房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违反诚信交易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从事住宅建筑装饰的经营者未能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的质量,或未能按时完工,或偷工减料、价外加价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 从事供电、供水、供气的经营者,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强制收取预付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销售伪劣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民减产、绝收或者畜禽死亡的 《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0 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1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4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的;盗版复制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过期、失效、变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为他人隐慝、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的;井矿盐卤水作食盐销售的;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的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0 为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提供生产场地、设备、仓储保管及运输服务的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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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3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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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5 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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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2.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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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8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2.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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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9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2.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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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0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
2.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3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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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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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5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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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6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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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8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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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0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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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1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含: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3、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4、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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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2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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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4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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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5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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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6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条至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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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18 (1)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5)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6)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7)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定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行为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未表明赠送品种和数量的;'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广告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作广告的;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外发布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的;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说明有效率的;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9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而未标明的;忠告语不清晰及易于辨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的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未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的;3、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经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的 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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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1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未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烟草广告中含有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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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2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的;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的;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明白的;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5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6 广告经营者制订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的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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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7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不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的 1.《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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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8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的标志的;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 1.《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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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49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0 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1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未持有下列证明材料的:(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十二条。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2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未持有下列证明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3 化妆品广告出现下列内容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四条。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4 有下列行为的: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5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不一致。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6 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时,未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一并发布或者所列的广告审查批准号已过期、被撤消的 1.《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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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57 广告发布者医疗器械时,未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一并发布或者所列的广告审查批准号已过期、被撤消的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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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58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9 1、酒类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的: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的形象;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2、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 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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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60 发布下列广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改变户外广告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未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1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2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等级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3 未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4 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5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6 印刷品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及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有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的;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的;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未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及不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7 广告经营者未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没有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的: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不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不统一,字体不一致,所占面积小于首页页面的10%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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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68    广告经营者不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不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广告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9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不遵守有关规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 1.《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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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70 个人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1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发布广告的: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2 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没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而不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不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未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而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清楚,比例不恰当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不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至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3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 《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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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74 食品广告不真实、不合法、不科学、不准确,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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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75 将《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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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76 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7 广告经营者经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又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8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9 在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而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0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1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逾期又仍未改正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2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3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4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5 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的;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时不正确、不规范,并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下列情形的:(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6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7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不能准确、清楚、明白表示的;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没有显著、清晰表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8 广告不真实、准确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但没有明确表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0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1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2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3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4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5 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6 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7 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8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9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没有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以及没有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0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1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2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3 广告经营单位在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4 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1.《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5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6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7 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8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9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0 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1 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2 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3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4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5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6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7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8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9 拍卖企业未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未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0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1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2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3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4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5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6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7 随意摆摊设点,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8 销售以下商品的:假冒伪劣商品;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有以下行为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9 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0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2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情节严重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3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情节严重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4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情节严重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严重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5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6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7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8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9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0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1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2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3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4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5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6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7 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8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9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四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0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1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2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3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4 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5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7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8 未经国家或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9 经营文物的单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违法销售活动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0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1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3 出版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5 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6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7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8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9 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处罚拒不改正的:(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4 汽车供应商未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提供汽车资源。未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5 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的: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6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7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8 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9 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下列服务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0 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1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出厂、销售和进口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2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4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5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6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7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8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9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的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0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有有下列行为的: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1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2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3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4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5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6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擅或自销售商品房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7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情节严重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8 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9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0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1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2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3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4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二十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5 未经邮电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的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6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通信设备和产品的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7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号生产信封的企业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8 房地产经纪事务(服务)机构,未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纪人未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而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9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0 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1 对使用不合格的衡器或有意破坏衡器准确度,以少算多,克扣群众的单位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2 无营业执照或者超过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仓储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活动 《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3 对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申报手续者 《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4 非法从事建造、改装船舶活动的造船厂、点的 《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通告》第二条、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5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6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7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8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9 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没有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的;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0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1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不履行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的义务的,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2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销售者不履行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义务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3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 《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4 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5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6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7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8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9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0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1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5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6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节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7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8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9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0 有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有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1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2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3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4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5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6 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7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8 特许人推广、宣传活动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9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0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1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2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不构成犯罪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3 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6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7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8 用人单位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9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0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1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2 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无“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无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3 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4 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5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6 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没有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的;批发企业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没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的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7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8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9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0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1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2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的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3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4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地位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5 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6 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7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五十条。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8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9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0 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2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5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6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7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9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1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2 仍然销售作虚假宣传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3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4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5 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6 市场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37号)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7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8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9 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0 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六条、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2 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3 补酒、保健等配制酒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5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6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7 销售未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8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9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或者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0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1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2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3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4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5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6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7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8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9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0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1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2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3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4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7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9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0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1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七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八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3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4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5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6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7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8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9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0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1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2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3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 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4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条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5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6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7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8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9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0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2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3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4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5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6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7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工商总局令第43号)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8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9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0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1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2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3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5 生产、销售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6 生产、销售劣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8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9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0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1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2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3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4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5 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6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
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7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8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9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0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1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2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3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4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5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6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7 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8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9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0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2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3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5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6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7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8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9 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6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0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二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3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4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5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6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7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0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1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2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3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4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6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8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9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0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1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13号)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2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3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4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5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四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六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三条。
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6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7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八条、
第六十五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8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9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七条。
2.《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七条。
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八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八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2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4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5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6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7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8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9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二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0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1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5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6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7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8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9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0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1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2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3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4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卫生部令第13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5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6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商品的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7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8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9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0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1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2 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3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4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5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6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7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8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9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3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5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6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7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8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9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0 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2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3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4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6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7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8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3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5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7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2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6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7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8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9 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0 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1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2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3 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4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6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7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8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9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0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1 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2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3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且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4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5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6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7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8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9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0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4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5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6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7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8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9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2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3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5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6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7 生产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9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0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1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2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3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4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5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6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7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8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9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0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1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2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3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4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6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7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9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1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5 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6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7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9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0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3 对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4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情节严重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6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1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情节严重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2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4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5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6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7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8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9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0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1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2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3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4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5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6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7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8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没有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9 委托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被委托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0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1 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2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3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九条、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4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没有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验明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5 生产者进行再加工纤维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时,没有验明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符合规定的包装及标识要求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6 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没有标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原料的,没有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未依法标注标识,且没有按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7 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没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没有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8 从事桑蚕干茧加工,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从事生丝生产,不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茧丝进行加工,使用土灶加工等可能导致茧丝资源被破坏的方法加工茧丝;没有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加工的茧丝进行包装;没有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加工的茧丝标注标识;标注的标识与茧丝的质量、数量不相符;没有对加工后的桑蚕干茧进行合理放置,保证放置在一起的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等级、蚕茧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一致;没有合理贮存,防止茧丝受潮、霉变、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9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0 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失效;包装、标识不符合《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公证检验标记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1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2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3 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4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5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6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对所收购毛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或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7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拒不改正的或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没有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8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9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没有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没有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或者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的山羊绒未经公证检验,拒不补办公证检验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0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没有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1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2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3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4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未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5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示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不符合其规定;标识和质量凭证与麻类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6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7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8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9 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0 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1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2 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3 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4 生产者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生产者没有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没有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5 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没有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实施召回的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6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7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8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9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0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1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或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3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4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5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6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7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8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9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0 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的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1 设备监理单位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2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3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4 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未包括或未完全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维修保养手册不具备格式规范、内容实用,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未附有随车物品清单,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5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6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7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8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9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0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1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2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5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6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7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8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9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0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按规定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1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没有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3 使用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4 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或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5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没有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6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7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8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9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0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1 棉花收购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2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3 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4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5 使用设备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6 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7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8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9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0 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者的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1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擅自超压使用锅炉;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4 眼镜配制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5 眼镜配制者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九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6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没有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7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8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没有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一条、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9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0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2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3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八条、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4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5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6 集市主办者没有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7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8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9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0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1 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没有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没有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3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九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4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5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九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6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7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8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9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0 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1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2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3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4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5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6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7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8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9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0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1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2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3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4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5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6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7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向没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没有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8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交接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四)项、第五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9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0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没有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经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六)项、第五条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1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六)项、第五条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2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3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4 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没有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没有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没有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5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6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7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四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8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9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0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2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3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4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5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或者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7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8 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或者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或者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9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0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1 进口或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2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3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形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5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7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8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9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0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1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2 认证培训机构未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未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未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认证培训机构没有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未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未及时作出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3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4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外资机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5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6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7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8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9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0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1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2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3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4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5 认证委托人未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6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7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8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9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0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1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2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组成部分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3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4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5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6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7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8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9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0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1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2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3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4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5 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6 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7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1号)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8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9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0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1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2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商品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3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4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5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6 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7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8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9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0 生产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1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2 生产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3 生产者擅自启封、转移、销毁或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4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粤府令第175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5 未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技术鉴定合格证明文件,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粤府令第175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6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粤府令第175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7 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粤府令第175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8 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9 未取得相应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制造计量器具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0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方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及相关信息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1 委托双方未按规定报备委托合同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2 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或者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或者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3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4 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或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不更换,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或者未经计量认证,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计量公正数据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5 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或者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6 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7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制配眼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经营者不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或者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8 擅自处理、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2010年)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9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没有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没有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商品条码。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粤府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0 系统成员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粤府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1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交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粤府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2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者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粤府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3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没有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没有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者没有按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并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代号、编号、备案号;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企业的上述行为经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粤府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4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粤府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5 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粤府令第30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7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8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擅自变更制造场所制造特种设备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9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已确认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进行处理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0 特种设备的安装者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1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2 气瓶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和非托管气瓶充装,或者给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或者超量充装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3 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4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5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或者特种设备过户使用,原使用单位未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6 取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许可的单位擅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个人转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7 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8 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四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依法受理检验检测申请,或者不按期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卫生和健康局 行政许可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七 号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第一、二、三、四、五、六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粤府〔2019〕16号) 附件第46项、第48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正) (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修正) 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八、十三、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修改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修改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点至第七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一点序号113-117、第三点序号57-59,《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第一、二、三点,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粤卫规〔2019〕9 号 第三部分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粤卫规〔2019〕9 号 第一部分 工作原则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9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0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9号 第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第三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1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四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五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六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七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2003 第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四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六条、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以及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灭菌和消毒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未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三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查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采集血浆、血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十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执业医师法》 1998年 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五十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10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收起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七章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七章第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一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四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收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医师和药师未未按规定开具、使用、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三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2005年卫生部令第43号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法》 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7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一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责任事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调查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对医务人员未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2013年粤府令第186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十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对医疗机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但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对盲人医疗按摩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7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对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十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2006]第48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对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年卫生部91号令 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通报疫情、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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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26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九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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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33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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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35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对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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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37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三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三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六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六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节第一十六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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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3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精神卫生法》 2012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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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4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 11号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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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6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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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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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8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执业医师法》 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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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50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2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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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52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对明知血浆检测结果为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章第六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一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 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七章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 对医疗机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修正版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修正版 第八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一十九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对无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三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五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四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0 对医疗机构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1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对依法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2 对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4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对医务人员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对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8修正) 卫医发[2008]32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0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3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5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6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8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9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 第三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3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4 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5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未报告传染病疫情、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法律]《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部门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第一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8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9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0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2016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1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2 对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医发〔2006〕9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对违反有关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4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用血、献血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对中外各方未经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一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对违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 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第五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七条,[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 第二十三条,[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八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第二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9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一章第七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2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5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6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假冒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许可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正)第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国内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正)第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第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 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 62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 1998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内容变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期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2013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第四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市公安局阳东分局 行政许可1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 公治〔2010〕360号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三、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三、三十二、三十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十六、十七条,《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号 第二条,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机编办发【2017】186号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附件二第2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35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三条,《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号 第二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修改 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36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号 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37条,《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2000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一、十二条,《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粤府令第210号 第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其竣工验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七、九、十一、十二、十三条、十四条、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粤公规〔2018〕1号 第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 无 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 第三、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第九条、第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2006年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四、五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5 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三、六、八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六、十、十六、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6 台湾居民定居审核、审批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7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五、六、七、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8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出〔2007〕2223号 第十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2006年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9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4年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自然人
行政许可20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国务院令 第344号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3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4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自然人
行政许可25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十九、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二、八、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第139号令 第七十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26  
机动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44号
条款号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修正)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6日国务院令70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保安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个人非法购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技防系统主要设备和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未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未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2.《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未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未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存储时间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1.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2.《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八条、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强迫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7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无 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九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未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七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组织作弊;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从事收购、维修、加工行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第36号主席令 第八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无 第十七、十八、三十一条。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2009年) 无 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招摇撞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伪造人民币,变造人民币,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技防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未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技防从业单位设计、施工、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未建立健全建设资料安全保密、存档备查制度;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备案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技防从业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10年修订) 无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五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应装置而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无 第六条、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五条、十六、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对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对收购、维修、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泄露出售人、委托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盗窃、毁坏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破坏、改变运行程序,或者删改、隐匿、毁弃、破坏原始记录;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位置、用途和使用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基础信息;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以及影响技防系统运行和使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10年修订) 无 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1997年粤府令第33号修正)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经营者未履行有关情况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2009年) 无 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对旅馆业不按规定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 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2001年公安部令第57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前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兼营歌舞、游艺等娱乐服务的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禁毒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3号) 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十条第、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 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八条、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对按摩场所不按规定保存、报送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2015年粤府令第209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对技防系统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娱乐场所赌博;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对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国务院令588号修订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对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商务部等六部委令第8号) 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一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对在禁止场所和部位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行为;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粤府令第238号)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8年粤府令第25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对废旧回收、拆解业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2009年) 无 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对按摩场所从业人员违规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2015年粤府令第209号)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令第8号)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7年) 2006年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11年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6 对违法的境外人员的限期出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第五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37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1994年修订) 无 第二十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1日修订)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对骗取护照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1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4年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3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6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7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48 对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0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管理区通行证;冒用他人边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4年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1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2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三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3 对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5 对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56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指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2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对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的处罚(指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行为...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2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八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3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4 对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001年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外国人、外国机构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6 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留车辆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六十七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1-10-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7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07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1-06-16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8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07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1-06-16 自然人
行政处罚169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62号  条款号: 第六十二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0-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0 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07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1-06-16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1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3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颁布机关:公安部实施日期:1999-03-0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2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38号  条款号: 第十四条。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9-03-0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3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条款号: 第十六条。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1999-03-0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4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条款号: 第十七条。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9-03-0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5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1999年公安部令第38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9-03-0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6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款号:第八十九条。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7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2011年第二次修订)条款号: 第九十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8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11年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 第九十一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9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违规载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依据文号: (2011年第二次修订)  条款号: 第九十二条。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0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三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1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五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六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3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七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4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八条。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04-22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5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5-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6 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订)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条款号: 第一百条。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5-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7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 第四十四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8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89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 第四十六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0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 第四十七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1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2  
对不避让校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 第五十二条。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3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2-04-05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4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2013年)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23号  条款号: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二款。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3-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5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 2013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条款号: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3-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6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2013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条款号: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3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3-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7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 2013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条款号: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4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3-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8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依据文号: ( 2013年公安部令第123号)  条款号:第八十条。颁布机关: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3-01-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199 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3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和第十五条第2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3-05-13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0  
对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3日起施行) 依据文号: 公安部令第13号  条款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3-05-13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1  
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1993年公安部令第13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第一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3-05-13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2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据文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颁布机关: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3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条款号: 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5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4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条款号: 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6项。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5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条款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颁布机关:公安部 实施日期: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6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条款号: 第五十七条。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7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据文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颁布机关: 公安部 实施日期: 2012-09-12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8  
对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记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赛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六十三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1-10-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209 对单位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个人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六十四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1-10-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210  
对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堵塞或者次生事故的;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六十一条 颁布机关: 第六十一条 实施日期: 2011-10-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211 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留车辆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无  条款号: 第六十七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1-10-01 自然人
行政处罚212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4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2005年公安部令第82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对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不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修正)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对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对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8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9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0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九条、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1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2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无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3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4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5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行为的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6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7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8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八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9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0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1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2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以及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3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4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1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的命名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更名核准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县管权限的地名命名审核、审批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县管权限的地名更名审核、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命名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更名审核 《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三、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建设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三、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公开出版的全县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1.《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非住宅类建筑物命名的审核 1.《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3.《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4.《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地名销名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地名更名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命名的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60号)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3 慈善组织的认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4 城市内居民地(路、街、巷)名称命名审核 1.《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3.《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4.《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5 城市内居民地(路、街、巷)名称更名审核 1.《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2.《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3.《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第七、十二条

4.《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1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4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4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9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粤府〔2014〕8号 4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 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十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5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有关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预防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 第397号 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存在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对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一百零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或者闭库设计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未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对存在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对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 第397号 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存在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等情形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对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 对存在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7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9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0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百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012年施行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2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3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5 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6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8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9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0 对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1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2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6 对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第九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7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8 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9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0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1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2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3 对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5 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6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7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9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0 对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2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3 对存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5 对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2008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9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1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2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3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4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7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8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0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1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3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4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5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7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8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9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2018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2012年施行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4 对存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5 对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8 对存在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1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九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5 对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6 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9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0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为实施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1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存在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2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5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7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8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 第397号 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0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1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2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4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5  
对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2012年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6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7 对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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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08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9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1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 第397号 2014年修订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施行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5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6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7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8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9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施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2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根据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3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施行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5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6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7 对矿山企业存在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年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 行政许可1 采矿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98号 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 全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二十五、二十八、三十六、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附件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十二、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十八、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临时用地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二、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四十三、五十三、五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土地复垦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14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 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6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7〕10号 第一条,《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海发〔2003〕18号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7〕62号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 第三十条,《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16〕25号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7〕62号 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24号 第二、三、十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08〕71号 第四条,《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综〔2013〕66号 第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5〕92号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 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1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2009年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责任事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四十、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3年 第四十、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六、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292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 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291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8、9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6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2009年修改 第二十四、三十一条,《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 1997年修改 第七条,《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粤林规〔2017〕4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302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2009年修改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 2009年修改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296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七、八、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五条,《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2号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 第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309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附件1第293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5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13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全文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6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修正) 无 第二章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五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五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六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七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二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年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四十二条第,《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八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八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八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0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 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6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土地调查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0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八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6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 对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 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基础测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5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六章第四十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
阳东区税务局 行政许可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64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1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0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偷、逃、骗、抗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66、67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1 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扩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异地重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扩建寺观教堂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异地重建寺观教堂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三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0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2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2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2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三、五十四条,《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国宗发〔2018〕15号 第七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12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民族团体成立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民族团体变更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民族团体注销前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核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9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国宗发〔2018〕11号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第49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国宗发〔2018〕11号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国宗发〔2018〕11号 第三十九、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68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违反《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违反《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违反《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17 对违反《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违反《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2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3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5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6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7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8 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至四项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自然人
行政处罚29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自然人
阳东区侨务局 行政许可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7号主席令)第十三条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政﹝2015﹞53号)第十五条 自然人
阳东区新闻出版局 行政许可1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214号 下放第25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三、七、八、九、十四、十五、十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5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214号 委托第2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五十四号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电影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第65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310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行政许可1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0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2014年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 第六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0号公告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农田水利条例 第669号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七、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政资〔1994〕555号 第二、三、四节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一、二、三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二、八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第一、二、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172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2016年第5号 第二章 第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二章、第八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 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5号 第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2016年 第5号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粤府办〔2015〕8号 行政许可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粤农农规〔2019〕10号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国函〔2012〕177号 附件2第24项,《植物检疫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七、八、十条,《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2号修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 第十六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 第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一条,《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2001年粤府令第64号) 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 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14年修正)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2018年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七、九、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第十三、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 2010年粤府令第150号 第七条、第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十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第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十五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与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 1987年 第十五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2013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2015年修订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一、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 2017年第14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四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十三、十七、十八、二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5〕79号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3 渔业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目录第48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目录第87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4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渔业类)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六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序号第29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三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26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5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四、七、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7 渔港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7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8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7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9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3号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第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0 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 2017年修订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三、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1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审核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一、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 2017年第14号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2 专项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2013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二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 年 第 1 号 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3 水产苗种生产、进出口审核、审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四、十一、十五、二十一、二十五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2015年修订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建设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未持证上岗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阳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许可1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7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 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延期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增加服务内容审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1 城市生活垃圾准运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2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6年修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0号令)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立即进行维修或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更新;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中标人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21号)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 对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 对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废弃物;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树、竹、花、草;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1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 对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 对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0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 对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5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 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第9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1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九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 未经许可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收购药品的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七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 在城市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妨碍行洪的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 行政许可1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十四条,《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公告第二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gt;办法》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行政许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2003年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2017年修改 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201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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