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
县(市、区)部门“双公示”目录 |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许可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变更、延期)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四、五、七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第一至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粤府〔2017〕113号) 第一至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0〕343号 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第一至第十一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申请自行招标事项、申请邀请招标事项、申请公开招标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修正 第三、七、九、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订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注销、新申请、变更)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 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号公告 第十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处罚1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将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三章至第四章。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销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或未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未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或有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采购和供应的政策性粮食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未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 |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 |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 |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 | 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 | 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 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阳西县教育局 | 行政许可1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十一条,《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修正 第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全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全文,《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修正 全文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第八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全文,《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师〔2002〕3号 全文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5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009年修改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人〔2001〕74号 第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6 | 校车使用许可 |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学、缓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修正 第十一条,《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教基〔2014〕24号 第四、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8 | 民办学校章程及修改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2011年教育部令第31号 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教育局 | 行政处罚1 |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八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一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15修正) 教育部令第38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0号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5号 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七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七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六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 | 对幼儿园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一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三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二款,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幼儿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五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条第二款第六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民办学校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⑤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阳西县公安局 | 行政许可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三、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255号)第三、三十二、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粤府令第108号)第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印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 《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三、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6日国务院令703号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2006年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四、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3 | 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三、六、八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三、六、十、十六、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4 | 台湾居民定居审核、审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 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5 |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审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 第五、六、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6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公境出〔2007〕2223号 第十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2006年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7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4年公安部令第42号) 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9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3 |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自然人 | |
阳西县公安局 | 行政处罚1 | 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2 | 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1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 |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1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 |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08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19条第1款、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代码503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2款、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3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 |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代码503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2款、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3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 |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代码503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六十二条第7项、第一百零四条第3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代码503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十三条第1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712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603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代码603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代码603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 |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五条第2款、第九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 |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五条第2款、第九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 |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代码17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五条第2款、第九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 |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代码5001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 |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代码5002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 | 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代码5003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 |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代码5004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 | 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代码5005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 |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代码5006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代码5007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代码5010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 |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代码5011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代码5013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代码5016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代码5017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 | 非法安装警报器的(代码10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 |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代码101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代码1006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代码1006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代码1610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汽车的(代码1610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A驾驶非汽车类(代码1709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7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B驾驶汽车类(代码1709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8 | 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代码7020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9 | 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代码7020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0 |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代码1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1 |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代码100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2 | 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代码100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3 |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代码1003A)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4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代码1003B)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5 |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代码1705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6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代码1705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7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代码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8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代码1721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9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1726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0 |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1727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1 |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1728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2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代码172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3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4710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4 |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4711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5 |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代码4711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6 |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100%的(代码4712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7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代码471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8 | 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代码5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9 |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代码10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0 |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代码2002A)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1 | A 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1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2 | B 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1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3 | A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2A)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4 | B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2B)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5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代码5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条第三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6 |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等,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代码502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一百零六条。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7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代码50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8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代码50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5号)第一百零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代码1088)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2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0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代码5603)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1 | 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2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3 |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4 |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5 | 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6 |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7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8 |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79 |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0 |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1 |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2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3 |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4 |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5 |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6 |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7 |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8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9 |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0 | 寻衅滋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1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2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3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4 |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5 |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6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7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8 |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99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0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1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2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3 |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4 |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5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6 |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7 |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8 |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9 | 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0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1 | 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2 |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3 |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4 |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5 |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6 | 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7 |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8 |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19 |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0 |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1 |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2 |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3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4 |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5 | 强迫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6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7 | 非法侵入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8 | 非法搜查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9 |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0 |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1 | 威胁人身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2 | 侮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3 | 诽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4 | 诬告陷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5 |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6 |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7 | 殴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8 | 故意伤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9 | 虐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0 | 遗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1 | 强迫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2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3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4 |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5 | 盗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6 | 诈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7 | 哄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8 | 抢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49 | 敲诈勒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0 | 故意损毁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1 |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2 | 阻碍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3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4 |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5 | 招摇撞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6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7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8 |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9 |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0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1 |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2 |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3 |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4 |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5 |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6 |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7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8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9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0 |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1 |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2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3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4 |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5 |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6 |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7 |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8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9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0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1 | 提供虚假证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2 | 谎报案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3 | 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4 |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5 |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6 |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7 | 偷越国(边)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8 | 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9 | 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0 | 偷开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1 | 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2 | 破坏、污损坟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3 | 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4 | 违法停放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5 | 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6 | 嫖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7 | 拉客招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8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99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0 | 传播淫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1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2 | 组织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3 | 进行淫秽表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4 | 参与聚众淫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5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6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7 | 赌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8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09 |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0 |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1 | 非法持有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2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3 | 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4 |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5 | 教唆、引诱、欺骗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6 |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7 |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8 | 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9 | 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0 |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57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1 | 穿着、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57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2 |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3 | 侮辱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 。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4 | 侮辱国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5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6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7 | 持有、使用假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8 | 变造货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29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0 | 金融票据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1 | 信用卡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2 | 保险诈骗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3 | 伪造、变造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4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5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6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7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8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9 | 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0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1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2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3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4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5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6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7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8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49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0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1 | 违规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2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3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4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5 | 丢失枪支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6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7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8 |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59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0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1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2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3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4 |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5 | 未按照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6 |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7 |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8 |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6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0 |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1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2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3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4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5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6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7 |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8 |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79 |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0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1 |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2 | 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3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4 |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5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6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7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8 |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89 |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0 |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1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2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3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4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6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7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8 |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99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定。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0 |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1 |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2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3 |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4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5 |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6 |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7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8 | 旅馆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09 |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0 | 旅馆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1 | 旅馆未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不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的;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少于1年 |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2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3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4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5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6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7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8 |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19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0 |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伴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1 | 娱乐场所赌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2 |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3 |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4 | 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5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6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7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8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29 | 未对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0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1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2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3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4 | 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5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6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7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8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39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0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1 | 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2 | 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3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4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5 |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6 | 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7 |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8 | 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49 | 个人或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0 | 个人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2 |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3 | 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4 |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5 |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6 |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7 |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三十九条二款、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8 |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59 | 外国人非法居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0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1 | 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2 |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63 |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没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4 | 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5 | 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无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6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7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8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9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0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1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2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3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4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5 |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6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7 |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8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9 |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0 |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1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2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3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4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5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8 |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9 |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0 |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0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民政局 | 行政许可1 |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慈善组织的认定 |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16〕189号 全文,《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 责任事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粤府〔2015〕79号 全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全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民政局 | 行政处罚1 | 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四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4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未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的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年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5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1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 | |
阳西县财政局 | 行政许可1 |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8号令 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粤府令第125号 全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阳西县财政局 | 行政处罚1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正 第八、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三、六、十六、十八、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粤府令第214号 第一款第9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七条,《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劳动保障部、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9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第43号 第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第二,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第三,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1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8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企业未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4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四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处罚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四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五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六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四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五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六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四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五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六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三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四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五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六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第四章第五十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一十二章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处罚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三章第一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八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1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292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998年7月29日通过,2012年7月26日修正)第二章 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七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三十三、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291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5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8、9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6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出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法律】《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第293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186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97号)第一条第(三)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3〕233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审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第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9 |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第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四条;【行政法规】《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第八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十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0 | 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五条、第六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296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二、五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八、四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十、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第四十、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4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第8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5 |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第一条;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6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四十条、四十一条;【条例】《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14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7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309项;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七、八、十条;【国务院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十五条;【条例】《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粤府令第242号修正)(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2号令)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8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二十一条 | ||
行政许可29 | 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五十三、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0 | 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改)第三十二、第五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第七条;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粤林规〔2017〕4号)第十二条;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序号302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2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二、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第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92号)第七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3 | 临时用地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4 | 采矿权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全文;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全文;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附件;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第710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发布,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部门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发布,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八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部门法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部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局令第2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对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十八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一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9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对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5 | 对非法提供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6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7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8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9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1 |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2 |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3 |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4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5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6 |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7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8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9 |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0 |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 行政许可1 |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十四条,《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公告第二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三、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主席令第57号 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五、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行政许可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2017年修改 第六、九、十、十一、十二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2015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 行政处罚1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年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规范性监督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放)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 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 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 第五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陆源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及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陆源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修订 第八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者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但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应急措施或者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 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及造成其他环境污染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章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章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八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技术机构违法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或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或者任意排放、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对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六十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经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 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 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作出妥善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对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五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 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对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 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11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11年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11年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年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9 |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或者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或者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或者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011年 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011年 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者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涉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1年 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 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未补建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处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处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处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处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或者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或者将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处罚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2年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0年 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0年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或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或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者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10年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处罚 |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10年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108、109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二十二条 3.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108、109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七、二十二条 3.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十、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 2.《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编制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9〕35号)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 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8〕85号)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第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行政许可6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九条 6.《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1号) 7.《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粤府令第161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 | |||
行政许可8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变更) | |||
行政许可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十四、五十六条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三、三十九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第一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六、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1.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四条 2.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05年)第三、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七条、四十五条 2.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四、六、七、十三条 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四、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2.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十五条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
行政许可14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
行政许可15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 |||
行政许可1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三十五、三十六条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九条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1项 4.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下放实施的行政的审批事项第24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 |||
行政许可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级资质核准 | |||
行政许可20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十条 3.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变更) | |||
行政许可22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 |
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 2.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粤府令第82号)第十五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驾驶员培训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公共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交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一(一)3.、(二)3.;第二(二)设计审查(批)等; 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一(一)3.、(二)3.;第二(二)设计审查(批)等; 4.《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 4.《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和水运项目报批流程和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一(一)3.、(二)3.;第二(二)设计审查(批)等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
1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 2.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公路、水运工程招标备案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 | 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交通运输局 | 行政处罚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 | 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8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6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自然人 | |
阳西县水务局 | 行政许可1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新增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二、三、四节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延续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二、三、四节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变更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三、四、十、十一、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四十八条《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第二、三、四节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企业投资类)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第一、二、三节《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一、二、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第一、二、三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八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一、二、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讯【2017】第35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第29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讯【2017】第359号《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第2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讯【2017】第3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172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开发利用河口滩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水务局 | 行政处罚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章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未经同意延期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章第一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1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第一、二段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七、九、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动物养殖场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执业兽医师注册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5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7年农业部第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二段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号) (五)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2018年 第1号) (五)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 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7号 第十六条、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将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不能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文广旅体局 | 行政许可1 |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21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3.《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粤文市〔2015〕87号)第二条。 4.《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第十四、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
1.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7.《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1.《<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2.《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4.《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5.《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 7.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2.《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批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七、八条。 2.《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2.《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七、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 |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十条。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八、九、十、十一、二十、十三、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7 | 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业务审批 |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2.《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广发社字〔1999〕714号)第十一条。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8 |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九条。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9 | 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电部令第2号)第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0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二十七条。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1.《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2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3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七、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4 |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
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八、十一、十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十二条。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十八、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5 |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设立审核 |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6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证明审核 |
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文广旅体局 | 行政处罚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娱乐场所实施涉及“黄毒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逾期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经营违法违规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七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标明艺术品信息、保留交易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提供载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发现提供含禁止内容文化产品未立即停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变更单位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禁止内容的;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不按规定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未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运营国产网络游戏,逾期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应公告义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进口网络游戏未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变更单位信息逾期未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行为的处罚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营业性演出有含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含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逾期未备案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逾期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未在演出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0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1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施工、迁移、拆除、修缮、重建等方式破坏或改变文物原貌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对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其他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1.《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未按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在公共图书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第53号令)第三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有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行为的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行为的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主席令第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为的处罚 |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 |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
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行为的处罚 |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1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2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95号)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95号)第二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95号)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行为的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95号)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638号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行为的处罚 |
1.《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第一款。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行为的处罚 |
1.《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及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行为的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行为的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行为的处罚 |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行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1.《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
海关总署第53号令)第二十九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行为的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行为的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 |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行为的处罚 |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不落实售后服务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8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四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9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五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0 | 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行为的处罚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六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出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九条。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九条。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一条。 3.《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条。 3.《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未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行为的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依据该法规最新修订版本)。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对有下列侵权行为,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3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对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对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为的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5 |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行为的处罚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七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行为的处罚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7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未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8 | 对没按规定办理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 |
1.《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9 | 未经批准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的查封,对用于违法行为的财务的查封、扣押。 |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1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
1.《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 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许可1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号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7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8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9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八、十三、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5 |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八、十三、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6 | 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八、十三、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7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补办)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6条至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八、十三、十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8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9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补办)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0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2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首次注册)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3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4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变更注册)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5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注销注册)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6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重新注册)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7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护士条例》 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第37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28 | 中医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29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0 |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1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2 | 中医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卫计委第12号 第八十五条,《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 附件1第1、2条,附件2第1、2、3条,附件3第1、2、3条,《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医发〔2008〕35号 第一、二、三、四、五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粤卫规〔2017〕6 号 第一、二、三、四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十、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一至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第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3 |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34 |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35 |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变更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36 |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37 |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 附件第68、69、70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九、十八、十九条 | 自然人 | |
阳西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1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第84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卫生部(已撤销)2012-08-01条款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2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3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一条第一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三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6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卫疾控发[2006]332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2 |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登记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办理校验应提交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质量年度自查、抽查和质量整改报告等材料。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工作;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四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一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四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1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 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23 |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折叠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以及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灭菌和消毒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未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查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卫医发[2006]73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采集血浆、血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4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5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7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8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9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0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51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2 |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3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4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5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6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九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8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9 | 对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物品。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0 |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1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合格的。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2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3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4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第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5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6 |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7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9 | 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查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6]73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0 | 对盲人医疗按摩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37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1 | 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政发[2009]57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2 | 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 卫医政发[2009]57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3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4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5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6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7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8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9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0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1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2 |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依据文号 2012年修订 条款号 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3 | 对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4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5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6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7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五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8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执业医师法》 依据文号 1998年 条款号 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1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依据文号 2005年卫生部令第43号 条款号 第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2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3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2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4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0年修正 条款号 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6 |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7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8 |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3 条款号 第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9 | 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0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3 |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4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5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依据文号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6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条款号 第一章第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8 |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9 | 对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0 |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卫医政发〔2011〕 11号 条款号 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1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2 |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3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4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5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6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7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修正) 依据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8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9 |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2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3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 条款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4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5 |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 卫医政发[2009]77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6 |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文号 卫医政发[2009]77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7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条款号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8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9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0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1 | 对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依据文号 2009年修订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32 |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执业医师法》 依据文号 2009年修订 条款号 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条款号 第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4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5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依据文号 2009年修订 条款号 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6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7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条款号 第三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8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依据文号 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条款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0 |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1 |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2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3 | 对违反有关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4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5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 条款号 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6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7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条款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8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站管理办法(2017修正) 依据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二节第一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9 |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0 | 对明知血浆检测结果为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1 | 对采集血浆、血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2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依据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4 |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依据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5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6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7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8 | 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条款号 第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9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用血、献血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1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2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4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5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6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7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8 |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9 |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0 |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1 |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2 | 对无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条款号 第五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3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条款号 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4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 条款号 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5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6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卫生部令第33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7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8 | 对医务人员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二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79 | 对医疗机构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80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1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2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3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4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5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条款号 第一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通报疫情、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依据文号 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 条款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7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未报告传染病疫情、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条款号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8 | 对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9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0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1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2 | 对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3 |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4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5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6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五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7 | 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8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9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0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 条款号 第三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2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3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4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条款号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二章第一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5 |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6 |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条款号 第七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7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 第八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8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9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条款号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0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1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依据文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条款号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2 |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据文号 2016修正 条款号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3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4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6年修改 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依据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6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7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8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9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1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条款号 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2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条款号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3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4 | 对医师和药师未未按规定开具、使用、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5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6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六条、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7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8 |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 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9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0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未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1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未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2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审计局 | 行政处罚1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三十六条。 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四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登记证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4 | 药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二、十六、十七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十七条、十九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 第六、七、八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第十、二十三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单位内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授权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专项计量授权考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版) 第二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广告发布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二十九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八、九、十条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九、十三、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第十二、十五、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五、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四、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三十条。 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十八、二十二、二十六条 8.《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第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八、十、十二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第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人 | |
行政许可1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三十条。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号公告)第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1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注册后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三、四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行为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行为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行为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行为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3、[行政法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