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许可) | |||||
许可部门 | 许可项目 | 行政相对人 | 许可文书有效期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阳江市财政局 | 1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先行回收投资期限是行政相对人合同的约定并非与许可文书有效期有关 | |
2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 港、澳会计师事务所5年,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1年 | ||
3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申请人 | 6年 | ||
4 |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 企业 |
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处罚) | |||||
处罚部门 |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备注 | ||
编号 | 名称 | ||||
阳江市财政局 | 1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2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3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4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5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7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 |||
8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 |||
阳江市财政局 | 9 |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10 |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
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四十三、四十四的规定 | 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12 |
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罚款 | |||
13 |
违反以下规定的: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14 |
违反以下规定的: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 |||
15 |
违反以下规定的: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
阳江市财政局 | 16 |
违反以下规定的:1.《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 ||
17 | 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 | 罚款、通报、取消代理采购资格 | |||
18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19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 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
20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 警告 | |||
20 |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22 | 违反《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 |||
23 |
违反以下规定的: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
;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罚款 | |||
24 |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 |||
阳江市财政局 | 25 |
违反以下规定的: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警告或通报批评 | ||
26 |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 |||
27 |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 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 |||
28 |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
29 |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