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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 许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 许可文书有效期 备注
编号 名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食品生产许可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2 食品流通许可(酒类批发)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3 餐饮服务许可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批发) 企业、社会组织 5年
5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一证一次有效 有效期限即投寄期限,投寄期限为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年 不可跨年度
8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核准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
9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审批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
10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5年

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备注
编号 名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2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 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6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责令改正,罚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
10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5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 仍然销售作虚假宣传的食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罚款
17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 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9 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记录的 责令改正,罚款
20 市场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21 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22 对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23 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超越部分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 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24 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 罚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26 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违法所得
27 补酒、保健等配制酒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罚款
2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29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1 销售未经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2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33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或者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34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5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6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7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8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39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0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2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3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4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5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 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6 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7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48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违反本《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伪造检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49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1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5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整改、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7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59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生产许可、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6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6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令改正、罚款
6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6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6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7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68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
69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0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71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2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3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 责令改正、罚款
74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5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6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7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
78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79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0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 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警告、罚款
82 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警告、罚款
8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84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警告、罚款
85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86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7 生产者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8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89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 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0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1 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责令改正、罚款
92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3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撤销许可、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94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5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
96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7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98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99 生产、销售假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0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2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3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4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05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6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吊销许可证、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07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责令改正、没收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8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9 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
110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1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2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14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5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16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17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罚款
118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罚款
119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停业、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0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罚款,取消零售资格
121 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警告、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罚款
122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23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 撤销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罚款,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4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药品、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12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126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7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 责令改正、警告、销毁疫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资格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29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封存相关的疫苗
130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1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 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罚款
132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3 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4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6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37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8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39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40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141 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14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4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44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45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46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47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48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50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15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52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153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进口、罚款
154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155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警告,罚款
156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警告、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7 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58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159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撤销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产品许可申请、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0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责令改正、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1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罚款
162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3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责令改正、立即停止临床试验、罚款、撤销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6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8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9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罚款
170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
171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责令限期改正、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罚款
172 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3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17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175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责令改正、罚款
17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7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责令改正、罚款
178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责令改正、罚款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9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80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81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82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
183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
184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185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186 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进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7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停产或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88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9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90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商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91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92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3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吊销许可证、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94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罚款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95 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过期、失效、变质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罚款
196 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197 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