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双公示事项目录
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 许可项目 行政相对人 许可文书有效期 备注
编号 名称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大型广告1年,门头招牌长期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设立核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的企业 最长3个月
7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8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9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市区行政区域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0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阳江市市级“双公示”事项目录梳理表(行政处罚)
处罚部门 处罚项目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备注
编号 名称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
2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4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地面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5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6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7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8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9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0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2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3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罚款
14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5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6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1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18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19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2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有如下情形的:(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三)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四)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五)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六)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七)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八)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24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 责令设置,罚款
25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罚款
26 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罚款 
2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8 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罚款
29 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罚款 
31 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补办手续,罚款
32 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责令清扫干净,罚款
33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 责令清扫干净,并罚款
34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不按规定分工负责各区域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不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没有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区域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5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罚款
36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罚款
37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8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39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40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41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章用电设备,罚款
42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3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4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5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即通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6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7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48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9 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采石取土、建坟的;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果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罚款
50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 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51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责令限期退出,罚款
52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警告、罚款
53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罚款
54 无资质设计和施工绿化工程的 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5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 警告,责令补办登记手续,罚款
56 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57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8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责令改正,并罚款
5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不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对检查不合格的,不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的;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不及时更新维护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0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61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予以拆除或者更新的;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未予以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62 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责令限期修建,罚款
63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64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5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注册执法人员受聘于两个以上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证书
66 将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 责令改正,罚款
67 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转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68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 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罚款
69 人防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70 人防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7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资质证书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72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审查资格
7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未取得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7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罚款
75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76 伪造施工许可证的;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7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罚款
78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责令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79 建设单位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责令改正,罚款
80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责令整改,罚款
81 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 罚款
82 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罚款
83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4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责令其改正、罚款
85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86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87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88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9 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
90 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91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2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93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4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5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96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97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8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罚款
99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责令限期返修、罚款
100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1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02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103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4 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5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罚款
106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08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阳江市综合管理局 109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10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111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12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113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 罚款
114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 警告、罚款
115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罚款
116 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117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 责令改正
118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
119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责令改正,罚款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20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责令改正,罚款
121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2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
123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