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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治理新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字体: 】 【编辑日期:2026-07-24 】 【来源:中国城市信用】 【阅读:39】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部门规章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为切口,对招标投标领域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公共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问题而制定的这部专门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招标投标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其运行状况既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也可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至关重要。在现实中,相关主体弄虚作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严重违反公平竞争要求,有损公共管理秩序。我国自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制定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于营造招标投标领域良好信用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机制长期存在短板。《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失信问题及信用治理需要,围绕信用运行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构建了相关的信用治理制度体系,这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优化政务服务,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内容来看,《办法》有几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特色亮点:

        实现了对信用主体的全覆盖管理。《办法》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都纳入到管理范畴,同时规定相关部门在招投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强化了对各类信用主体的监督管理。通过对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主体信用管理的全覆盖,推动招标投标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的信用制度建设,补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链条,夯实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基础。

提升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效性。招投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础,涉及诸多领域、诸多部门。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存在着信息“碎片化”、信息共享难等突出问题,难以为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办法》专设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度为依托,从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等重点环节入手强化法律规制,进一步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为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其中,“附则”部分第三十四条明确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六大类信息,内涵外延清晰,具有较强的指引性。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查询等重要问题作了规定,极大提升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效性。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则突出了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针对信用管理的需要,对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履行信用评价结果查询义务、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不履行共享职责、限制企业用信自主权、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信息发布单位失职等六类责任予以明确。

        明晰了失信惩戒机制。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约束,《办法》聚焦招标投标各类参与主体,对失信惩戒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分别针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列举,并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同时,第十三条对信用修复制度作出了规定,有助于相关主体在改正失信行为后,通过信用修复重塑良好信用。此外,《办法》还注重强化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对公示信息申诉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突出了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的重点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对构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出了要求。《办法》专设第三章“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行为负面清单、评价结果公开、评价结果运用、权益保护及其负面清单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公共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要求,并规定招标人、投标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信用评价或者评价结果应用限制排除、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此外,《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对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公开评价规则,及时向其反馈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可以在保证随机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提高抽取概率等信用激励措施,从而构建了有别于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的信用管理。

       总体来看,《办法》以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治理为立足点,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为基础、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重点,综合运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相关机制,创新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机制,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信用治理格局,为夯实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基础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支撑。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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