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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润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润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781MA53HH50X8 -- -- -- -- --
法人代表人: 林灿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阳税稽罚〔2023〕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1.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方面。根据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提供的阳江市启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阳注查﹝2022﹞54号)(以下简称ldquo;《专项审核报告》),计算得出的对应于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免抵退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收到出口商品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口所属期为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实际成交总价应为1222826.11美元(其中有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实际价格341250.07美元,无真实合同按参考价计算的出口商品价格881576.04美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出口商品合同。按签订的真实合同价格计算出口商品的ldquo;真实合同金额;对无法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参考定价办法:(1)参考当月出口的有真实价格商品占报关成交价比重定价(按当月最高比重定价);(2)当月出口商品无真实合同的,参考最近出口的真实合同最高比重定价;(3)欧美及澳洲国家视同地区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ldquo;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ldquo;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你公司账簿登记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进项成本是虚增的,同时对应的资金流也是虚假的,难以查账,应按《专项审核报告》核定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1222826.11美元计算应退税额。2.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ldquo;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ldquo;hellip;hellip;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虚增进项成本,所购进的岗松毛坯、竹毛坯、竹片毛坯、树皮毛坯等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5月-2021年8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4144209.04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3455709.05元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440780.47元是虚开发票的税额,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7719.52元是购进水电和其他辅助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暂未发现异常。故你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7719.52元。3.多收到的退税额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免抵退税款所属期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1222826.11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8150471.94元,其中2020年3803668.15元,2021年4346803.79元;进项税额为247719.52元,其中2020年101469.70元,2021年146249.82元;应纳税额为0元;应免抵退税额为1059561.35元,其中2020年494476.86元,2021年565084.49元;应退税额为247719.52元,其中2020年101469.70元,2021年146249.82元;应免抵税额为811841.83元,其中2020年393007.16元,2021年418834.67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应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896489.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389.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