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千色汇化妆品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781MA4XKE4K00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人: |
彭新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执七处罚〔202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通过微信从广州市兴发广场微信名叫美亮达的经销商处购进的,共购进祈颜新依祈雪润透红日霜3盒,购进价55元/盒,销售价138元/盒,现场抽检机构购买样品3盒,商品已销售完毕,未流出市场,获得销售收入414元,获得利润249元。上述商品总货值414元,获得利润249元。即获得违法所得414元。当事人销售的ldquo;祈颜新依祈雪润透红日霜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倍他米松;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检出lt;0.1ug/g(最低定量浓度为0.1ug/g);检出浓度/检出限:0.03;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检验项目:倍他米松戊酸酯;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结果:16.6;检出浓度/检出限:0.03;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出禁用原料,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ldquo;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14元;2.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41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