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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老登美食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老登美食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23MAE64MG01L -- -- -- -- --
法人代表人: 李宜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6〕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于2026年03月03日购进了预包装鸡翅:规格为10只/包的“腐乳鸡翅”10袋,规格为30只/袋的“秘制鸡翅”6袋,规格为10只/袋的秘制鸡翅2袋,上述“腐乳鸡翅”和“秘制鸡翅”均为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鸡翅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信息和送货单复印件,但未能提供食品生产信息和相应产品检验报告,也未做好食品进货台账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组织整改,并于2026年3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鉴于当事人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属于初次违法并立即自行改,危害后果轻微,适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序号60)“对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免处罚的情形“1.初次违法;2.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以后按规定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当事人购进上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鸡翅)原料制作炸鸡翅进行销售,已使用并销售炸秘制鸡翅80只(使用规格为30只/袋的秘制鸡翅2袋,规格为10只/袋的秘制鸡翅2袋),销售价格为10元/只;已使用并销售炸腐乳鸡翅50只(使用腐乳鸡翅5袋),销售价格为10元/只,上述两种炸鸡翅成品销售额(货值)共1300元,违法所得1300元;未使用无标签“腐乳鸡翅”5袋,10只/袋,未使用无标签鸡翅4袋,规格为30只/袋,以上食品原料货值663元。上述食品成品和原料货值合计1963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鸡翅)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腐乳鸡翅”5袋(规格为10只/袋),“秘制鸡翅”4袋(规格为30只/袋);3、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0.1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4
处罚机关: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