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俊豪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81MAEKQM8X3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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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谭书梅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处罚〔202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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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及销售伪劣卷烟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03月09日期间,未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活动。2026年03月09日,阳春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停止卷烟销售。2026年06月11日,当事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重新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卷烟。2026年03月09日,阳春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下述卷烟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送样检验:贵烟(蓝色的爱)1.9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9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10包、钻石(硬红)10包、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0包、中华(硬)0.9条、双喜(硬红五叶神)0.8条、钻石(荷花)0.9条、双喜(硬经典1906)0.8条、黄鹤楼(硬红)0.8条、黄鹤楼(硬银紫)0.8条、利群(长嘴)0.8条、芙蓉王(硬)0.6条、贵烟(福)0.7条、黄鹤楼(软红)0.6条、黄金叶(喜满堂)0.7条、南京(红)0.6条、天子(金)0.6条、贵烟(萃)0.9条、黄山(红方印细支)0.5条、双喜(硬祥云好日子)0.8条、七匹狼(红)0.6条、云烟(软珍品)0.5条、双喜(花悦)0.6条、贵烟(跨越)0.8条、南京(炫赫门)0.7条、双喜(硬经典)0.5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5条、黄鹤楼(硬金砂)0.4条、双喜(春天细支)0.4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0.5条、玉溪(软)0.4条、利群(蓝天)0.4条、金圣(硬滕王阁)0.4条、利群(西湖恋)0.3条、钻石(细支荷花)0.3条、双喜(软经典1906)0.3条、中华(双中支)0.3条、利群(新版)0.2条、双喜(硬世纪经典)0.2条、黄鹤楼(视窗)0.2条、黄鹤楼(软蓝)0.2条、南京(雨花石)0.2条、黄金叶(大成细支)0.2条、黄金叶(商鼎)0.1条、黄鹤楼(硬珍品)0.1条、天子(中支)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白沙(软和天下)0.1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1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0.1条、芙蓉王(硬闪带细支)0.1条、芙蓉王(硬细支)0.1条、七匹狼(软灰)0.1条、真龙(珍品)0.1条,合计55个品种27.8条。2026年03月13日,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55个品种27.8条卷烟中,有22个品种9条:利群(蓝天)0.4条、黄鹤楼(软红)0.6条、黄鹤楼(硬金砂)0.4条、南京(炫赫门)0.7条、南京(雨花石)0.2条、云烟(软珍品)0.5条、七匹狼(红)0.6条、白沙(硬精品三代)0.5条、南京(红)0.6条、双喜(硬祥云好日子)0.8条、中华(双中支)0.3条、黄鹤楼(硬红)0.8条、黄鹤楼(硬银紫)0.8条、利群(长嘴)0.8条、黄鹤楼(软蓝)0.2条、钻石(细支荷花)0.2条、芙蓉王(硬蓝新版)0.1条、七匹狼(软灰)0.1条、白沙(软和天下)0.1条、真龙(珍品)0.1条、黄鹤楼(硬珍品)0.1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0.1条,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又查明,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从同一烟贩处多批次购进的,用于向顾客进行销售。当事人表示先前每次购进卷烟的时间已记不清,以及因手机更换,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卷烟交易的记录未能进行保存。当事人提供了该卷烟供货者的微信号和联系电话,但未查验其经营资格和身份证件,未索取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追查伪劣卷烟来源。经统计,上述卷烟的进货金额共12900元,销售金额共8469元,货值金额共14430元。其中伪劣卷烟的进货金额共5880元,销售金额共4664元,货值金额共6600元;无证经营卷烟(真品卷烟)的进货金额共7020元,销售金额共3805元,货值金额共7830元。再查明,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期间,除了上述卷烟外,未购进以及销售出其他烟草制品。因此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所得为3805元,违法经营总额共7830元;销售伪劣卷烟的违法所得为4664元,违法经营总额为660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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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及销售伪劣卷烟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69元;2、罚款3531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没款合计1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53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846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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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14 |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