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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驿小购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驿小购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23MA569YTG9N -- -- -- -- --
法人代表人: 姚大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6〕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购进“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过期货值是1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因疏忽未查验保质期,对食品超过保质期情况不知情,购回后将其存放于超市厨房操作区与其他食品混合存放,准备用于炒菜使用,上述食品未开封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执法人员教育后能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但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台账,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沟责改〔2026〕042801号);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整改完毕。上述食品经延长扣押后,由于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4日对上述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解除扣押。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核查,供货商承认上述“红油郫县豆瓣酱”是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从该店购买,购买数量为1瓶。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红油郫县豆瓣酱”1瓶;2、罚款5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7
处罚机关: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