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001973236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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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林良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阳市监处罚〔2025〕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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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为国有企业,负责我市市区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主营业务为自来水销售。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阳江市新一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gt;的通知》(阳发〔2013〕9号)文件,当事人为阳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领有营业执照,所有涉外业务均以阳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股东是阳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上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当事人涉案期间对外公示的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级阶梯水价1.80元/m3;2.第二级阶梯水价2.70元/m3;3.第三级阶梯水价3.60元/m3;该水价标准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当事人在2017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按上述水价收费标准收取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其中第一级阶梯应缴费水量120969381m3、已缴费水量120861499m3、未缴费水量107882m3,应缴水费217744885.80元、已缴水费217550698.20元、未缴水费194187.60元;第二级阶梯应缴费水量6933355m3、已缴费水量6925874m3、未缴费水量7481m3,应缴水费18720058.50元、已缴水费18699859.80元、未缴水费20198.70元;第三级阶梯应缴费水量7922764m3、已缴费水量7898957m3、未缴费水量23807m3,应缴水费28521950.40元、已缴水费28436245.20元、未缴水费85705.20元。上述已缴水费均由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并已全部入账。另查实,当事人涉案期间的收费依据有三份,一是阳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阳物价价格〔2014〕31号),该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分三级,级别差为1:1.5:2,其中市区、城西居民生活用水的第一级阶梯水价由1.48元/m3调整为1.70元/m3,第二级阶梯水价为2.55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格为3.40元/m3。二是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及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阳发改价格〔2017〕12号),该文件规定本次水资源费上调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原阳物价价格〔2014〕31号文件规定的供水服务辖管区域内,对各类用水价格调升0.10元/m3。水价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三是《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调整水价的批复》(阳府办复〔2017〕2号),该文件规定我市市区现行自来水各类水价在原来的基础上相应增加0.10元/m3;市区第一阶梯居民生活水价则由现行1.70元/m3调整到1.80元/m3,其余各类用水价格也相应提高0.10元/m3。水价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上述三份文件为我市政府部门关于市区水价调整的最新文件,按文件规定的水价调整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的第一级阶梯水价应为1.80元/m3、第二级阶梯水价应为2.65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应为3.50元/m3。但当事人将上述文件规定的市区水价调整标准理解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属于居民生活用水中划分的级别差,遵循的是1:1.5:2的比例。其首先在原第一级阶梯水价1.70元/m3的基础上增加0.10元/m3,将现第一级阶梯水价调升至1.80元m3,之后需调整的第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级别差1:1.5:2计算,即第二级阶梯水价=现第一级阶梯水价1.80元/m3times;1.5=2.7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现第一级阶梯水价1.8元/m3times;2=3.6元/m3。故当事人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的第二级阶梯水价、第三级阶梯水价与政府部门对第二级阶梯水价、第三级阶梯水价的定价不一致且明显高于政府定价。因此,当事人实际执行的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二级阶梯水价比政府部门定价高了0.05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比政府部门定价高了0.10元/m3。据此,当事人于2017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多收了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二级阶梯水费346293.70元、第三级阶梯水费789895.70元,两者合计金额共1136189.4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多收的上述水费1136189.40元为其取得的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从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ldquo;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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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1136189.4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13.6189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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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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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4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