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西县儒洞镇邻居生活超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21MA57A8HD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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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凌仕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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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公示宁夏菜心1.98元/斤的特价促销价格、向消费者作出明确价格承诺后,在涉案交易中未按照公示特价标准结算,违规按商品原价高价计价收款,不完全履行对外公示的价格承诺,其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规定,已构成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阳西县儒洞镇邻居生活超市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阳西县儒洞镇桥南街。2026年7月4日19时起,当事人在店内开展多款蔬菜特价促销活动,将“宁夏菜心”纳入本次特价蔬菜范围,在该商品待售区域张贴标识,对外作出“蔬菜特价1.98元/斤”的价格承诺。经调取当事人店内收银系统销售记录显示:2026070419:23:17(即举报人所涉交易),消费者选购案涉宁夏菜心,基于当事人公示的特价价格承诺进行交易;当事人员工称量计价操作时,未选用“蔬菜特价1.98元/斤”对应的特价编码,错误选择宁夏菜心原价3.58元/斤编码完成结算。该笔交易商品重量1.152斤,系统按原价核算结算金额4.1元;按照当事人对外作出的1.98元/斤特价价格承诺核算,该笔交易应当收取金额为2.2元,当事人该笔交易未兑现已公示的特价承诺,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标价之外多收取价款1.9元(4.1-2.2)。因当事人未建立每日特价蔬菜清单、未设立特价商品专项销售台账,除上述已查实的该笔交易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余交易是否存在同类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情形,本案能够查实的多收价款为1.9元,认定本案违法所得1.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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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一、没收多收未退的违法所得1.9元;二、罚款5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01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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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3 |
| 处罚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