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潭水镇刘贻艺副食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81MA4XWM5P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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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刘贻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处罚〔202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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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刘贻艺于1999年3月22日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4XWM5P5H,名称为:阳春市潭水镇刘贻艺副食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此前没有向阳春市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许可证接受检查。当事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法下单购进烟草制品,于2026年5月25日从阳春市潭水镇老字号食品批发部购进以下4种烟草制品:钻石(硬红)1条、金圣(庐山)1条、七匹狼(蓝)1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该商行的信息如下:《营业执照》:名称:阳春市潭水镇老字号食品批发部,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52KK7J1P,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阳春市潭水镇东风街43号,经营者:陈正亮,注册日期:2018年11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5月25日开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上述4种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至2026年5月28日被阳春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后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具体进销情况如下:1、金圣(庐山)购进1条共10包,购进价为7.1元/包,销售价为8.5元/包,扣除成本利润1.4元/包,至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已销售8包,剩余未售2包,销售额68元,利润11.2元,经营额85元;2、钻石(硬红)购进1条共10包,购进价为7.9元/包,销售价为10元/包,扣除成本利润2.1元/包,至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已销售9包,剩余未售1包,销售额90元,利润18.9元,经营额100元;3、红塔山(硬经典)购进1条共10包,购进价为8.1元/包,销售价为9.5元/包,扣除成本利润1.4元/包,至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已销售8包,剩余未售2包,销售额76元,利润11.2元,经营额95元;4、七匹狼(蓝)购进1条共10包,购进价为8元/包,销售价为9元/包,扣除成本利润1元/包,至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已销售9包,剩余未售1包,销售额81元,利润9元,经营额90元。上述4种烟草制品,销售总额315元,经营总额370元,总利润50.3元。当事人可以提供该批商品的进货单据。2026年5月28日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将库存的钻石(硬红)0.1条、金圣(庐山)0.2条、七匹狼(蓝)0.1条、红塔山(硬经典)0.2条,合计4个品种0.6条,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后阳春市烟草专卖局将先行登记保存的4个品牌卷烟取样送检。2026年6月17日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经过检测,并出具报告,其结论是4个品牌卷烟均为真品。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缴纳税费,可以提供进货单据,自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至被查时止共得销售额315元,共获得总利润50.3元,获得违法所得50.3元,其违法经营总额共计为37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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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50.3元;2、罚款75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50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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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0 |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