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详细信息
阳春市蔡姐粮油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蔡姐粮油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81MA511EMN92 -- -- -- -- --
法人代表人: 蔡凝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春市监处罚〔2026〕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26年06月23日将名称从阳春市天地南北土特产批发部变更为阳春市蔡姐粮油店(个体工商户),将经营者从刘雪岸变更为蔡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即2026年06月23日后的阳春市蔡姐粮油店(个体工商户)就是2026年06月23日前的阳春市天地南北土特产批发部,为同一市场主体。2026年06月13日,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名称:干辣椒,购进日期:2026年02月10日。上述干辣椒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6年07月0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FSQG061085026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了其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批次干辣椒,抽检批次干辣椒已于2026年06月13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干辣椒是为了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上述批次干辣椒是于2026年02月10日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斤,购进单价16元/斤,购进金额80元。当事人进货时只提取了进货票据,但进货票据未显示有供货商的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批次干辣椒是称重销售的,销售单价35元/斤,销售给抽检机构数量3.25斤,销售金额113.75元;销售给消费者数量1.75斤,销售金额61.25元,累计销售金额175元。上述抽检批次干辣椒按销售价格计算,合计货值金额175元,第3页共7页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5元。2026年07月28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了整改报告、产品召回公告各1份,对案涉不合格干辣椒采取召回措施,截至2026年07月28日未有召回到不合格批次干辣椒。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第7页共7页(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5元;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0.009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8
处罚机关: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