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良景大碗粉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23MA50LPJXX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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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容晓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6〕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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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购进1瓶“熟白芝麻”(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见标签喷码:2024/11/09,保质期:12个月)和1包“高迪五香粉”(12小袋/包,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见封口,整包出售:2024/06/03,保质期:12个月),其中“熟白芝麻”于2024年12月16日购进,“高迪五香粉”于2024年7月9日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熟白芝麻”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制作“猪肠碌”食品通过网络外卖平台进行销售。上述“熟白芝麻”于2025年11月10日起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2025年11月10日至2026年1月2日期间,当事人继续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熟白芝麻”食品原料添加制作“猪肠碌”食品,并通过美团、京东、淘宝闪购三个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售价为每盒8元(10条/盒)。为查清线上销售数据,我局向美团、京东、淘宝三家网络平台制发协助调查函,平台回函提供涉案食品订单数据。结合平台回函数据、当事人两次询问笔录综合核实:在涉案时间段内(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2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涉案“猪肠碌”销售数量为122盒(10条/盒),货值976元,实际销售额976.8元,违法所得976.8元、京东涉案“猪肠碌”销售数量为17盒(10条/盒),货值136元,优惠后金额116.47元,违法所得116.47元、淘宝闪购涉案“猪肠碌”销售数量为26盒(10条/盒),货值208元,实付金额136.1元,违法所得136.1元,三个平台合计销售数量共165盒(10条/盒),货值金额共1320元,违法所得1229.37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熟白芝麻”剩余200克(毛重)被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不超过12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熟白芝麻”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当事人在销售牛腩粉(面)时,需要用上述“高迪五香粉”(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见封口,整包出售:2024/06/03,保质期:12个月)作为食品原料自制牛腩。当事人于2024年9月7日起,直接购进“包佬第广式牛腩”作为食品原料制售牛腩粉(面),上述“高迪五香粉”于2024年9月7日起没有再使用,存放在厨房操作台直至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至被查处时止,剩余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高迪五香粉”(毛重161克)被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高迪五香粉”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另外,当事人为证明上述“高迪五香粉”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主动向本局提交2024年9月7日及在“高迪五香粉”超过保质期后至被查处当天(2025年6月3日至2026年5月28日)期间购进“包佬第广式牛腩”的相关进货资料。综上,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高迪五香粉”,另行采购“包佬第广式牛腩”作为食品原料制售牛腩粉(面)进行销售,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高迪五香粉”。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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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一、没收已开封使用的“熟白芝麻”1瓶(毛重200克);二、没收违法所得1229.37元;三、罚款1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12293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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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0 |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