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详细信息
广东宜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宜康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宜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江江城宜康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702MABWLT8P57 -- -- -- -- --
法人代表人: 王文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处罚〔2026〕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违规发布药品广告及广告含虚假宣传内容、销售药品无完整销售记录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上药店“宜和堂宜康常备药大药房旗舰店”发布药品广告内容和药品说明书载明的内容如下:1.“长药制药红药片”药品广告使用“全身止痛药”等用语,广告标题使用“止痛药关节痛神经酸痛牙痛肌肉疼痛全身肌肉痛小腿疼”等用语。该药品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活血止痛,祛瘀生新。用于跌打损伤,淤血肿痛,风湿麻木。”。2.“鼎德盛红药片”药品广告使用“化瘀消肿止痛”等用语,广告标题使用“止痛药关节痛神经酸痛牙痛肌肉疼痛全身肌肉痛小腿疼”等用语。该药品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活血止痛,祛瘀生新。用于跌打损伤,淤血肿痛,风湿麻木。”。3.“库停参茸片”药品广告使用“夜里尿不停”等用语,广告标题使用“尿频药小便次数多脾肾两亏晚上起夜多尿急尿不尽夜尿频繁全鹿丸”等用语。该药品说明书载明“【功能主治】补气血,益心肾。用于体虚神怯,心悸气短,腰膝酸软。”。4.“鼎德盛贝诺酯片”药品广告使用“全身止痛片”等用语,广告标题使用“全身疼关节痛神经酸痛牙痛肌肉疼痛全身肌肉桶小腿疼”等用语。该药品说明书载明“【适应症】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经查明,涉案广告涉及当事人销售的4种药品,广告中宣传的功效与药品说明书载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不符。当事人发布的涉案药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前未依法申请广告审查。当事人供述涉案广告由受托运营方黄嘉翔设计、制作及发布,支付广告设计费20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单,我局认定当事人发布涉案药品广告的广告费用为20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自发布上述广告内容起至我局检查时止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故销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一、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和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400元。二、对当事人广告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400元。三、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无完整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8800元。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和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400元。二、对当事人广告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400元。三、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无完整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8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88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18
处罚机关: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