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江城区宇鸿电镀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02068514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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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谢克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处罚〔2025〕JC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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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购进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1台(登记信息如下:1.名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2.车牌:场内粤Q00937;3.许可证号:TS2510002-2020;4.整车编号:H1AF06102;5.规格型号:CPD30-AC3。),并于同月投入使用。2024年11月1日该叉车因未提供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明被我局查封,至2025年2月12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2月12日上午8点11分55秒至8点13分20秒继续使用上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作业。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自2024年3月投入使用后一直未对该叉车进行检验,也未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的解除查封相关文书,亦未能提供该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使用登记证、检验检测报告及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等资料。另查明,经当事人确认,视频录像中显示2025年2月12日上午8点11分55秒至8点13分20秒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驾驶叉车作业的是当事人车间主任余泽,余泽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视频录像中所示的叉车与现场发现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是同一台。 |
处罚依据: |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项ldquo;从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登记信息如下:1.名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2.车牌:场内粤Q00937;3.许可证号:TS2510002-2020;4.整车编号:H1AF06102;5.规格型号:CPD30-AC3。),处50000元罚款。二、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2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3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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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8项ldquo;从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登记信息如下:1.名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2.车牌:场内粤Q00937;3.许可证号:TS2510002-2020;4.整车编号:H1AF06102;5.规格型号:CPD30-AC3。),处50000元罚款。二、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2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5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3项ldquo;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5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5.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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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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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8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