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23594062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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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林庆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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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捞篱Strainerspoon)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ldquo;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捞篱Strainerspoon)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北京鑫隆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ldquo;捞篱Strainerspoon(生产者名称: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商标:A牌ABRAND(图形))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年6月27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65-D14-L019A),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原材料要求项目不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QB/T2174-2006《不锈钢厨具》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依据《2024年北京市食品用金属制品(含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原料要求项目不符合GB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QB/T2174-2006《不锈钢厨具》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65-D14-L019A)等相关资料。2024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65-D14-L019A),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存货。现已查明,当事人共生产ldquo;捞篱Strainerspoon(商标:A牌ABRAND(图形),材质:奥氏体不锈钢+PP,产品货号:No.143,执行标准:QB/T2174-2006、GB4806.9-2016,生产企业:广东恒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打石山工业区工业大道C1)2个批次,其中于2023年3月15日生产192个,于2022年10月28日生产96个,共计288个。经出厂检验后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以3.2元/个的价格销售192个和2022年11月18日以3.2元/个的价格销售96个给经销商,销售货值921.6元,违法所得201.6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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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2、罚款15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201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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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