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瑶姐美食餐饮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723MACCC2PP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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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利瑶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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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购进花生油8L,该批次花生油主要供当事人家庭自用,少量制作成调味料(蘸料)免费供客人食用。抽检当天当事人以24元/L的价格销售3L给检验机构用于抽检。上述不合格批次花生油货值192元,因无法统计食用上述抽检不合格花生油的客人人数及菜品货值,违法所得仅查清为72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花生油供应商证照、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票据等资料。当事人收到涉案花生油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油进行召回,并且张贴《召回通知》。由于上述批次的花生油已食用完毕,所以没能进行召回。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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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72元;二、罚款5100元;三、警告。 |
罚款金额(万元): |
0.5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7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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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31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