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永宁镇优得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81MAEU7870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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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刘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处罚〔202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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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以个人名义于2026年2月5日在位于阳春市三甲镇三山二路44号的阳春市三甲镇亿昌商行处购买该批卷烟,购进时卷烟供货商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自开始购进卷烟销售至被查时止,该批次卷烟购销情况如下:1、黄山(新制皖烟)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122元/条,购进金额为122元,销售单价为140元/条,销售出0.6条,销售金额84元,获得利润10.8元;2、钻石(硬红)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71元/条,购进金额为71元,销售单价为80元/条,销售出0.1条,销售金额8元,获得利润0.9元;3、红玫(硬金)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53元/条,购进金额为53元,销售单价为60元/条,销售出0.4条,销售金额24元,获得利润2.8元;4、红塔山(硬经典)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75元/条,购进金额为75元,销售单价为85元/条,销售出0.7条,销售金额59.5元,获得利润7元;5、好猫(金猴王)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67元/条,购进金额为67元,销售单价为80元/条,销售出0.6条,销售金额48元,获得利润7.8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并出具报告,其结论是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445元,获得利润29.3元,违法所得29.3元。上述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也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时间较短且销售的卷烟为真品卷烟,被查后已停止经营卷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建议作从轻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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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9.3元,上缴国库;2、罚款11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29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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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8 |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