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俊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23MA55WXYG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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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李治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阳环江罚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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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违法 |
违法事实: |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ldquo;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ldquo;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条3.23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ldquo;3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ldquo;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ldquo;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规定罚款。拟罚款金额为12.5万元。因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公开道歉申请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按拟罚款金额50%降低处罚,因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故按法定最低罚款额作出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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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你公司出具上述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即壹佰元整(yen;100)元;2、罚款壹拾元整(yen;1000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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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11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