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西县儒洞镇名生幼儿园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52441721588334545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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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陈燕飞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5〕6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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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脱皮绿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ldquo;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托幼机构热食类制售经营活动。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的货架上发现一袋脱皮绿豆,包装袋上标注小海豚和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70300685,未标示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也无合格证,上述脱皮绿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从阳西县儒洞富记粮油店购进的,共购进1包(共25kg),单价为265元,总价为265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脱皮绿豆供应商证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台账(进货台账未登记脱皮绿豆的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脱皮绿豆、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生产厂家:广西小海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检验,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Q/JLM0001S-2021《脱皮绿豆》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145070300685,生产者名称:广西小海豚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该许可证编号与上述脱皮绿豆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上述脱皮绿豆12.5Kg用来煲糖水喝,用于午点时食用。当事人是按每天餐费统一计算的,包含早餐、午餐、早点、午点,一天收10.5元餐费。故上述脱皮绿豆货值为265元,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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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脱皮绿豆12.5Kg。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132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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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5 |
处罚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