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西县火红快餐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1721MA50NLRC9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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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周永梅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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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6月2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o:26P020031)显示,当事人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6-06-2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书面向本局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经核查,涉案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27日购进,共计1箱19斤,进货价为100元/箱。截至2026年8月26日,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供货商的有效证照及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再查明,当事人将涉案批次姜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用于抽检,销售数量为5斤,销售所得40元,剩余14斤用于提供餐饮服务(作为原料制作成菜品),均已使用完毕,无法实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使用涉案姜制成菜品的具体销售情况。综上,本案仅能查清当事人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的的货值金额为40元。又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扣除合法必要支出,故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4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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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0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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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0-09 |
| 处罚机关: |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