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阳东区博恒精英学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52441723MJM3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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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人: |
冯馨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6〕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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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两个贴有“6/22宵夜”、“6/23宵夜”字样的食品留样标签记录不规范,“6/22宵夜”容器装有玉米鸡肉粥、“6/23宵夜”容器内装有红豆芝麻糊,但留样标签并未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另外两个无任何留样标签标识的食品留样容器装有6月22日宵夜制成的“葱油面包”和6月23日宵夜制成的“椰汁面包”;当事人能提供《餐饮食品留样登记表》和周食谱,食品留样登记表上登记的食品名称按当天采购的食材制成的实际菜品进行登记;当事人因管理不到位使得管理留样的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未按要求填写留样标签,导致未按要求留样。当事人已于2026年8月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3月3日被本局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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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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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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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8 |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