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详细信息
阳春市华妹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华妹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81MAEFD54069 -- -- -- -- --
法人代表人: 林清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春市监处罚〔2026〕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现查明,2026年3月24日,阳春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下述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并抽样送检:1、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3条;2、双喜(硬01)香烟4条。2026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的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当事人为了方便吸烟的顾客,未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于2026年3月23日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6年7月2日止,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6年7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卷烟存放待售。也未发现卷烟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2026年3月24日被阳春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后就停止了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此经营期间销售的卷烟是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从阳春市春城街道垌尾街的无名店铺购进的,无进货票据。购销情况如下:1、双喜(硬金五叶神)香烟进货数量:3条,进货价格:130元/条,销售价格:140元/条,库存3条;2、双喜(硬01)香烟进货数量:4条,进货价格:130元/条,销售价格:140元/条,库存4条。上述库存香烟均已被阳春市烟草专卖局2026年3月24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除上述批次卷烟外,当事人未购进其他卷烟销售,上述卷烟均未售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上述卷烟按销售价格计算,经营总额合计98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45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第5页共5页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45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0.02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26
处罚机关: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