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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枫庭餐饮店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枫庭餐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02MAC0XQUK4X -- -- -- -- --
法人代表人: 杜燕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处罚〔2024〕JC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调味品放置处有ldquo;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3日,保质期至:2024年11月03日)1瓶(该调味料已开启使用)、纽斯卡榛子可可酱(生产日期:20230503,保质期(至):20241103)1瓶(该调味品已开启使用)、海天牌苹果醋(保质期:18个月,瓶盖印有生产日期20220822)1瓶(该调味料已开启使用),上述3瓶调味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它在保质期内的调味品混存。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供认不讳。   另查明,当事人否认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种调味品是其购进,并否认有使用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市场价格,上述3种调味品货值金额明显低于1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ldquo;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纽斯卡榛子可可酱合法来源,未能提供上述2种调味品不是其购进的有效证据证明;另外,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聘请的厨师(西餐)刘晓辉确认,上述海天牌苹果醋是厨师(西餐)刘晓辉购买,是厨师(西餐)私人物品,但未能提供相关购买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种过期调味品相关购进记录及使用(盘点)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调味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因上述3种超过保质期调味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的调味品放置处与其它在保质期内的调味品混存,均已开封使用,且该调味品放置处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在我局2024年12月2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纽斯卡榛子可可酱均已超过保质期50日,海天牌苹果醋已超过保质期306日,超过保质期时间较长,且当事人厨房未设置有超过保质期调味品放置区,未将超过保质期调味品、食品添加剂与未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分区储存,存在混存现象。综上,根据涉案调味品的开封状态、存放位置、超过保质期情况及调味品分区管理措施来看,当事人存在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ldquo;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1瓶、纽斯卡榛子可可酱1瓶、海天牌苹果醋1瓶;2.罚款3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调味品进货资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23项ldquo;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1瓶、纽斯卡榛子可可酱1瓶、海天牌苹果醋1瓶;3.罚款30000元。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ldquo;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1瓶、纽斯卡榛子可可酱1瓶、海天牌苹果醋1瓶;2.罚款30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调味品进货资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ldqu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23项ldquo;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冠利粗粒芥末酱(复合调味料)1瓶、纽斯卡榛子可可酱1瓶、海天牌苹果醋1瓶;3.罚款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1
处罚机关: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