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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和嘉兴百货商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和嘉兴百货商场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02MA4XWANB2F -- -- -- -- --
法人代表人: 蔡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处罚〔2025〕CB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从阳江市浩荣糖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白糖100斤,进货价是3.6元/斤,销售价是3.8元/斤,共销售了5斤,盈利1元。为了宣传经营的上述食品以扩大销售量,提高营业额,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请人制作写有ldquo;白糖营养价值:具有润肺生津、补中益气、清热燥湿、化痰止咳、解毒醒酒、降浊怡神的功效,适当的食用白糖,有助于提高机体对钙质的吸收,但是如果过多食用的话,就会妨碍钙的吸收。的广告牌,广告费用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ldquo;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ldquo;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ldquo;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4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03
处罚机关: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