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江市暮色传媒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02MAE2P2K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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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布华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市监处罚〔2025〕CB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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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阳市监函〔2024〕320号),反映:ldquo;阳江市暮色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的事宜。当事人主要被投诉举报事项:一、包吃包住仅包1天的餐并不是入住期间全程的餐;二、隐藏收费,需支付管家费30元/天,春节期间每天加收100元;三、实际入住环境与宣传不符。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分别和阳江市银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陵试验区分公司、阳江市海陵试验区诺春度假公寓和阳江市希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免责协议》,约定承租上述三家旅业的房间,并免除上述三家旅业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售卖产生问题的责任。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广告将上述三家旅业的房间进行出租。当事人对包一日三餐的广告分两种,一种为包含双人每天/一个月一日三餐,即包含两个人入住期间全程的一日三餐;另一种为赠双人一日三餐,即两个人入住期间中的一天的一日三餐(共计6份)。当事人的宣传赠双人一日三餐误导了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是包含两个人入住期间全程的一日三餐。春节期间加价和加收30元/天的管家费在商品详情中有相关声明。实际入住房间为普通公寓。上述抖音平台直播广告费用为250元。2025年4月7日,本局通过调查,将案件转定性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ldquo;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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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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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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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9 |
处罚机关: |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