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 详细信息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1723197430089Q -- -- -- -- --
法人代表人: 姚捍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自然资决字〔2026〕第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用土地
违法事实: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月期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村委会那略洞(土名)土地上建设道路。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行为发生时间为2015年1月期间,适用于2014年7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管理序号1)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建筑物
处罚内容: 1、责令15个工作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862.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那味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62.8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地行为处以建制镇每平方米10元(339.6㎡×10元/㎡=3396元)、祼地每平方米10元(1523.27㎡×10元/㎡=15232.7元)的罚款,合计共罚款壹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柒角(18628.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628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08
处罚机关: 阳江市阳东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