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春市嘉华阳灵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781MACLALU27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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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
曾彤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市监南处字〔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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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东路99号经营期间,经营的该批次春砂仁酒和牛大力酒是当事人委托广东嘉华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春砂仁酒是2024年10月26日委托生产的,共生产了12瓶,其中2瓶送去检验了,10瓶销售了,销售价为8元/瓶,春砂仁酒销售货值为80元。牛大力酒是2024年5月27日委托生产的,共生产了6盒,每盒1瓶,其中2盒送去检验了,4盒对外销售了,销售价为10元/盒,牛大力酒销售货值为40元。该两种露酒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总额共12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两种露酒产品配料表上均标明含有三氯蔗糖,但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PI2025040505和CPI2025040503显示,这两种产品均没有三氯蔗糖的含量,当事人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露酒的行为。对于投诉人投诉的露酒不能添加乳酸的问题,根据GB2760mdash;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显示,露酒可以适当添加乳酸,本案不做处理。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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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0.012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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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6 |
处罚机关: |
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