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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景源食品店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景源食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702MA50JHRAXK -- -- -- -- --
法人代表人: 曾景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处罚〔2026〕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购进一批卷烟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1.金圣(庐山)购进1条,购进单价67元/条,销售价格70元/条,经营金额70元;2.龙凤呈祥(畅行天下)购进1条,购进单价58元/条,销售价格60元/条,经营金额60元;3.双喜(硬经典)购进1条,购进单价145元/条,销售价格150元/条,经营金额150元;4.黄山(新一品)购进1条,购进单价77元/条,销售价格80元/条,经营金额80元;5.双喜(硬金五叶神)购进1条,购进单价130元/条,销售价格140元/条,经营金额14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烟草制品共计5条均未售出,经营金额共500元。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时,上述烟草制品被阳江市烟草专卖局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广东省阳江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阳烟存通〔2026〕第37号))。2026年5月27日阳江市烟草专卖局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烟草制品移送至我局。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具体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核实销售数量、利润和销售收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的规定,不再单独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2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6
处罚机关: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